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无罪判决辩点:
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之间形成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 据链条,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达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明标准。如果有罪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就应执行“疑罪从无”原则,无须一定要有无罪证据。决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的 认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之间形成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 据链条,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达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明标准。如果有罪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就应执行“疑罪从无”原则,无须一定要有无罪证据。
【案例来源】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刑初字第00007号
【案情证据分析】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廖秀成。
被害人:张清顺,殁年56岁,系被告人廖秀成同村村民,被害人:何琪全(殁年6岁)、倪家园(殁年4岁),均系被告人廖秀成同村村民何志明之子。
公诉机关指控:
第一,被告人廖秀成因其子瘳太华被同组村民张德生杀死,认为是张姓几家人合伙串通,遂产生报复之念。2003年农历5月初的一天,廖秀成来到村民张清顺家菜地,用木棍沾糊上鼠药后往卷心菜内投毒,致村民赵国秀与何志秀食用后中毒。2004年8月14日下午,廖秀成潜入张清顺家厨房,将鼠药投放在吃剩的红苕粉汤中。次日10时许,张清顺食用红苕粉汤后中毒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张清顺家房屋结 构及厨房内物品摆设情况。
2. 《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证实张清顺胃内容、肝组织 及地上死鸡胃内容均检出毒鼠强,张清顺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3. 《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及辨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廖秀成用于向 瘳龙光换鼠药的“二锤”已经廖秀成和廖龙光辨认。
4. 证人赵国秀(张清顺之妻)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搜寻记录》 及照片证实,2004年8月14日下午唐守元、何志秀夫妇等在她家吃饭后,她把吃 剩的腊肉、土豆块、红苕粉等菜放进橱柜,把厨房前后门锁好后和张清顺请唐守元到她家楼上打苞谷,直到天黑唐守元才回家。其间,张清顺曾拿钥匙开过厨房 门。20时左右,她到厨房发现钥匙挂在门上,碗柜门和厨房后门也是开着的。 次日起床后她到唐守元家打苞谷约半个小时,厨房门没关。回家后她把头一天剩下的饭菜拿加热,最后热的红苕粉汤。张清顺一人在屋里边吃饭边喝酒,接着就双手紧握拳头,嘴巴紧咬吐白沫,孙子张浪、张余也哭着叫肚子疼。张清顺死后,她带两个孙子到医院治疗。回家后,唐守元叫她把红苕粉倒点给鸡吃,几只 鸡吃了不到半小时全死了。她把锅里剩余的红苕粉铲到碗里,又问唐守元怎么 办,唐守元说倒在粪池里。张浪、张余没有和张清顺一起吃,他们先吃的饭和土 豆块。张清顺死的头一年,唐守元在她家自留地里砍卷心菜喂猪,结果猪中毒。 农历5月12日,她政卷心菜做粗豆花吃,她和何志秀吃了也出现呕吐等症状。 她家和廖秀成家以前因琐事有矛盾。2002年,张德生杀死廖秀成的儿子廖太华 后,廖秀成一直怪是她家唆使张德生杀的人,多次杨言要让她家和张德生家绝 根。她于2010年12月1日指认2003年农历5月12日在自家菜地里砍卷心菜的位置,同年12月7日赵国秀带引民警搜寻丢弃的瓷盆未果。
5. 证人张浪证实,2004年8月15日早上,爷爷张清顺吃红苕粉后就抽搐, 他和张余吃的饭和土豆块,吃后肚子痛。
6. 证人彭伟证实经他检查发现张浪和张余可能中毒。
7. 证人唐守元证实,2004年8月14日15时左右,他应邀到张清顺家吃饭, 又到张清顺家楼上帮忙打苞谷直到19时左右。次曰10时30分许,他和何志秀来到张清顺家,见张清顺坐在厨房桌边地上,脸发青,全身发抖,嘴角有口水泡沫,桌上一个碗里有少量吃剩的红苕粉。他们刚准备送张清顺去医院,就发现人已经不行了。赵国秀拿张清顺吃剩的红苕粉喂鸡,鸡吃后就死了。2002年张德生将廖太华打死后,廖家就一直对张清友和张清顺两家有意见。2003年农历5月6日,他萋子何志秀到张清顺地里砍了一些卷心菜喂猪,猪吃后出现乱咬、呕 吐、抽筋等症状。同年农历5月12日,何志秀到赵国秀家去吃粗豆花,吃后感觉昏,并呕吐。
8. 证人何志秀证实,2004年8月14日16时许,她和唐守元等人在赵国秀 家吃饭后,唐守元在赵家楼上帮忙打苞谷,直到天黑才回家。2003年农历5月6日,她割了赵国秀家的卷心菜喂猪,猪吃后中毒。过了几天,她在赵国秀家吃粗豆花后和赵国秀都出现昏迷症状,被送医院抢救。
9. 证人王登银证实,2004年8月14日16时左右,他和唐守元、何志秀等在张清顺家吃饭,有土豆块、茄子、腊肉、红苕粉汤等。
10. 证人廖龙光证实,廖秀成在其儿子被杀后不久,用一把“二锤”找他换过 一包或两包鼠药,并叫他不要告诉别人。
11. 证人张明碧(廖秀成之妻)证实,儿子廖太华被张德生杀死,他们认为是 赵国秀唆使。张清顺死的前一天,她和廖秀成在自家街沿上撕苞谷壳。
12. 证人张德生、张清权、张清友、侯春和、侯春林、董延会、任武会均证实, 张清顺家与廖秀成家有矛盾。
13. 证人黄兴素证实,她家与张清顺家有矛盾期间,唐守元曾经到她家叫她 放点药到张清顺家的水缸里。
14. 被告人廖秀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证实,他认 为是张家几户人联合将他儿子廖太华杀害,就怀恨在心。大约是在六七年前农历四五月的一天,他找李大金买了一包鼠药,天黑后到张清顺家种有卷心菜的地 里,在地上抓一根棍先在两个卷心菜的侧面捅了一个孔,然后用棍沾上鼠药,再 将棍捅进卷心菜中。六七天后,他听说张清顺家用卷心菜做粗豆花吃后,赵国秀和何志秀出现呕吐等症状。五六年前农历6月25日,他用“二锤”找廖龙光换了一包鼠药,目的就是用来毒张姓几家人。同年农历6月29日或是6月30日下午,他在街沿剥苞谷时看见张清顺夫妇、唐守元夫妇在张清顺家楼上打苞谷。他拿了一包鼠药走到张清顺家坝子,见灶房门没锁,只是扣上门扣,就进入了灶房。屋内有水缸、碗柜、水桶,灶头还有案板。他将鼠药放入案板上一个装红苕粉的盆里。2010年11月24日,他带领公安民警对2004年8月14日在张清顺家菜地、厨房投毒的现场以及进出现场路线进行指认,同时还指认存放毒药的位置及 挎包。
第二,2010年3月9日7时许,被告人廖秀成发现同组村民张清权外出喝酒,遂根据其喜欢捡食地上食物的习性,拿出三个柑橘用手指在其中两个柑橘上抠出小洞后放入鼠药,再把三个柑橘投放到张清权回家必经之地“陈家槽”公路边的一块大石头附近。当日中午,村民何志明之子何琪全、倪家园放学回家途经“陈家槽”时,捡拾瘳秀成投放的柑橘后中毒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复勘方位图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 表》证实,何志明家现场情况及沿途提取到呕吐物、丢弃的半个较新鲜的橘子、 三块橘子皮、嚼过吐出的橘子残渣痕迹。
2. 《毒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何琪全胃内容 物”、“倪家园胃内容物”、“何志明家地面呕吐物”、“公路边橘子”、“公路边橘子 皮”中均检出毒鼠强,二人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3. 证人侯年云、赖德会证实,2010年3月9日下午,他们分别看见何琪全和 倪家园放学回家,没看见二人是否在吃东西或手里拿有东西。
4. 证人张德忠证实,2010年3月9日14时左右,他在“芹菜坨”看见何志明 家两个小孩玩耍着往回走,嘴在嚼动好像在吃东西。15时许就听说两个小孩出 事了。他在“陈家槽”碰见廖秀成搭话,告诉廖秀成何志明家小孩出事了。
5. 证人赵广秀证实,2010年3月9日她经过“陈家槽”时,没有注意公路上 有无柑橘或橘子皮,也没有注意两个小孩手里是否拿有柑橘。
6. 证人段丽萍、冉浩、彭永英(均系学校老师)证实,2010年3月9日上午何 琪全和倪家园在学校没有吃东西,情况正常。
7. 证人张清权证实,2010年3月9曰他在“陈家槽”看到瘳秀成从家里出 来,挎着帆布包,一只手插在包里。他当天没看到“陈家槽”公路边有无柑橘或 橘子皮之类的东西。廖秀成恨他,因为廖秀成认为是他和任武坤伙同张德生把 瘳太华杀死的。
8. 证人何志秀证实,2010年3月9日7时许,她看见瘳秀成挎个包往靛水方向走,她走到“陈家槽”与廖秀成一前一后行走,后与廖秀成同行。瘳秀成一 手拄着一根木棒或竹棒,另一只手挎在帆布包的带子处,没有注意廖手里的情 况,也没有留意“陈家槽”附近有无柑橘或橘子皮。
9. 证人向国强、谢朝华、陈翼均证实,廖秀成在看守所监舍里说为了报复把药放在柑子里将两个小孩毒死了。
10. 被告人廖秀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指认现场录像证实,2010年3月9 日早上,他看见张清权,想起儿子瘳太华被张家害死的事,就想要报复。他将鼠 药捏在手中并拿着三个柑橘出门。他一边走一边用右手小拇指的指甲将柑橘底部的皮掏了一个洞,再将鼠药塞进柑橘里面去,然后又将橘皮盖上就成了一个完好的柑橘,看不出被损坏过。他将鼠药塞进两个柑橘后就用完了,所以第三个柑橘就没有塞。他将柑橘握在手中走,见何志秀走在他后面,他就放慢速度让何走到前面去。他走到“陈家槽”靠山公路边的一块石头处,将柑橘放在那块石头靠后边老岩处。放好柑橘后,他追上何志秀和她一起走。17时许,他在“陈家槽”遇到张德忠说何志明的两个小孩中毒送到医院抢救去了,他就去看他早晨放的三个柑橘,结果没有找到,只在公路中间发现了两三块柑橘皮。他归案后带公安民警对2010年3月9日投毒地点、存放毒药位置进行了指认。他在指认现场当场向何志明夫妇道歉,同时解释投毒原本是针对张清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秀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瘳秀成庭审时辩解其没有投毒杀人。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存在疑点,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判决】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秀 成有投毒杀人行为缺乏客观证据印证,证据之间存有矛盾和疑问没有得到合理 排除,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得出唯一结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廖秀成无罪。
【无罪判决的解读及无罪辩护律师的辩点】
近年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相比错案的纠正,应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特别是在面对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时,也应当坚持运用证明标准,对于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案件,即使社会反响强烈’亦要敢于作出无罪判决,对以后同类案件的处理起到标杆作用,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本案即属于运用证明标准进行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件。具体表现在:
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秀成向卷心菜内投毒的事实,无赵国秀与何志秀中毒后的毒化鉴定印证,无法证实二人系鼠药或其他毒药中毒,关键证据缺失。
第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秀成投毒致张清顺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一,多名证人证实张清顺、廖秀成等数家人之间邻里关系复杂、不睦;当地出售鼠药的现象普遍,且在案发现场及廖秀成家中均未提取到鼠药及包装纸,廖秀成供述的投毒隐蔽情节无相关证据印证,其作案动机和手段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他人作案。
其二,在案证据证实,张清顺家厨房2004年8月14日下午至20时许和次日早上均上锁,呈不开放状态,故廖秀成何时进入张清顺家厨房投毒,以及是否系唯一进入现场的人无现场遗留痕迹等客观证据印证。
其三,廖秀成供述张清顺家厨房里橱柜、案板以及红苕粉汤盆摆放位置与《现场勘查记录》和证人赵国秀描述的摆放位置存在较大差异,且毒药究竟投放于何种容器中亦缺乏客观证据证实。
其四,《毒化检验报告》及《尸体检验报告》中均未査明张清顺胃内容物中是否有红苕粉,故指控张清顺食用了红苕粉汤缺乏客观证据印证。廖秀成供述仅往红苕粉汤内投毒,而张清顺的两个孙子未食用红苕粉,但均出现疑似中毒症状,故其他食物中是否有毒存疑。
第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秀成投毒致何琪全、倪家园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一,廖秀成供述的鼠药来源无法印证,在案发现场沿线没有提取到廖秀成供称丢弃的鼠药包装纸,不能排除当地居民家中有与现场相同的柑橘。
其二,廖秀成供述其案发当天将放有鼠药的三个柑橘拿在手中前往“陈家槽”,但证人张清权、何志秀均不能证实廖秀成手中是否有柑橘;廖秀成供述,在三个柑橘中,其只将鼠药塞进了两个柑橘,另一个柑橘无毒的隐蔽情节,无客观物证或鉴定意见印证,且在“陈家槽”发现的柑橘、橘子皮中均未检出廖秀成的 DNA。
其三,廖秀成供述的投毒位置“陈家槽”系开放路段,且投毒时间距被害人吃下有毒柑橘的时间达7小时以上;途经“陈家槽”的多名证人证实在此期间均未注意此处是否有柑橘以及二被害人手中是否有柑橘。案发当日张清权早于二被害人途经“陈家槽”,且有捡食地上食物的习惯,但其证实途经“陈家槽”时未发现有柑橘或橘子皮。故案发当天“陈家槽”是否放有有毒柑橘等情况,无相关证据印证。
其四,公诉机关指控廖秀成在“陈家槽”投放含有鼠药的柑橘,但现勘提取的柑橘、橘皮、残渣痕迹位于何家的相反方向,物证位置不符合常理;证人张德忠证实在到达“陈家槽”前看见何琪全、倪家园好像在吃东西,故被害人在到达投 毒地点前是否已进食有毒食物的事实不清。
其五,廖秀成同监舍人员虽证实廖秀成在监舍讲过在柑橘里下毒毒死了两个小孩,以及指认现场录像中有廖秀成向两小孩父母道歉的情节,但上述证据均系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廖秀成的投毒行为仅有其有罪供述证实,缺乏客观证据印证,其供述的投毒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因果联系。本案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疑问尚未得到合理排除,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和非法取证的可能,尚无法得出系被告人廖秀成作案的唯一结论,故根据在案证据判决廖秀成无罪真正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
(评析人:胡渡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选编自胡云腾主编《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仅供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