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从北京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看无罪辩护律师辩点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457次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无罪判决辩点:

在申请设立公司的过程中,被告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委托中介人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但由于在注册公司时注册资本未实际到位,被告人并未实际出资,客观上无资可抽逃,故不再构成抽逃出资罪。

被告单位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将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该票据真实有效,被告单位依合同获取土地使用权并支付对价,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其已经有权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支配,被告单位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的形式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属于真实出资,不构成虚假出资罪。

【案例来源】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08遂刑初字第41

【案情证据分析】

公诉机关: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刘光华,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人员。 

辩护人:刘夏香,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建华,遂川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文宗森,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810日,被告人刘建华及刘海华等人在北京通过委托名为高玉军的中介人为其代办注册了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 元的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系由中介人临时提供资金,以刘建华出资600万元,刘海华、刘龙华各出资200万元共计1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名义于2008810日缴入北京市通州区工商局在中国建设银行通州支行预设的用于工商注册的11001009159001886银行账号上,后凭此缴款书于20048 1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建华。次日,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通州支行的银行账号上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就被一次性转到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顺义区牛山分理处设立的11120201010007006银行账号上,并于同日一次性将该1000万元注册资金以现金方式取出。为此,被告人刘建华等人 支付了中介费7万元。

2004722,被告单位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共遂川县 委办公室、遂川县招商局、遂川县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遂川县工业园区园中城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合同意向书,约定由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园中城项目。200531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园中城”项目 150.4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两个月内将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分批打入遂川县财政专户,每打进一笔资金后,财政专户在三日内返还资金的80%给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园中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20054月,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遂川县财政专户缴 纳了首期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返还其中的80%给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财政专户返还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再次缴入遂川县财政专户作为下一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此循环的方式,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12月底前分批缴清了“园中城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340.43万元,遂川县财政局向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总金额 1340.43 万元。

为便于在遂川从事园中城项目的开发活动,20051227日,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法人货币出资790万元人民币,刘建华个人货币出 资10万元人民币在遂川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遂川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遂川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被告单位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790万元划转到遂川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设的 银行账号上,而是将遂川县财政局向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总金额1340.43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提供给吉安文山会 计事务所验资,从而取得了遂川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遂川县工商部门的注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华违反公司法规定,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蹁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在公司 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并由于资金严重不足,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使政府和债权人、购房群众遭受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被告单位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未 交付货币而采用欺诈手段虚假出资,取得遂川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并由于资金严重不足,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使政府和债权人、购房群众遭受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被告人刘建华系对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虚假出资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建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建华虚报注册资本主要是由中介人高玉军完成,根据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可只追究中介人高玉军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被告人刘建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建华并未实际出资,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被告单位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辩护人提出的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虚假出资,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 1300多万元的土地款收款收据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不存在虚假出资的犯罪事实, 不构成犯罪。

【无罪判决】

遂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华在申请设立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委托中介人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因其并未实际出资,在客观上无 法进行抽逃,故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被告单位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设立遂川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过程中,将遂川县财政局出具的总金额1340. 43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人专用票据提供给吉安文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该票据真实有效,即代表其有权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支配,虽不是货币出资,但也属于真实的出 资,不构成虚假出资罪。据此,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58条第1款、第72条、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建华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并处罚金30万元。二、被告单位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罪。

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华及被告单位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服 判,均未提出上诉。

【无罪判决的解读及无罪辩护律师的辩点】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的行为。本案中所提到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形是股东将货币资金足额存人公司 的验资账户,验资完毕后立即将资金划走,该资金在本案中是非法中介机构垫资的,行为人系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本案被告人在申请设立公司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中介公司临时提供资金存人公司登记部门指定的账户后,采用一进一出的方式出资1000万元的虚假验资证明,并凭此验资证明虚报了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依据《刑法》及《公司法》的规定,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回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人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本案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被告人刘建华采取欺诈手段虚报的资本,未实际出资,在客观上无法进行抽 逃,故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 表现为:(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 股款。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 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本案被告单位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设立遂川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过 程中,将遂川县财政局出具的总金额1340. 43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 用收入专用票据提供给吉安文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该票据真实有效。虽然被告单位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共遂川县委办公室、遂川县招 商局、遂川县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遂川县工业园区“园中 城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两个月内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批打入遂川县财政专户,每打进一笔资金后,财政专户在三日内返还资金的80%给北京鑫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园中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这一约定让被告单位无须实际出资1300余万元即可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有违常理,但这是政府与被告单位之间的问题,在该民事合同未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的情形下,我们不能否定该合同的效力。政府财政部门出具了总金额1340.43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给被告单位,即表明被告单位依合同约定有权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支配其虽不是货币出资,但也属于真实的出资,而非虚假的出资,不构成虚假出资罪。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少数不法公司及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现象屡禁不止,手段更加隐蔽多变,一些不法公司诈骗银行贷款、骗取他人财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巨大损失,对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由于当前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骗取公司登记的问题比较多,对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在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应从严把握,不宜扩大打击面。

((评析人:徐娟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选编自胡云腾主编《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仅供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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