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罚金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2018-12-0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8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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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和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都是属于刑法刑罚中的一种处罚方法。在刑法中,部分罪名的适用刑罚里面经常会提到减刑和罚金。从字面意思来看只要是被判处罚金后都可以从量刑上考虑从轻处罚。那么减刑罚金两者的关系是什么样子的呢。

一、减刑罚金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减轻原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条件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对于缴纳罚金与获得减刑的关系,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6月1日生效)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据此,财产刑(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执行情况将会影响到减刑。

缴纳罚金的情况,将如何影响获得减刑?根据《法制晚报》2015年4月9日报道的一起案件《有钱不缴罚金拒罪犯减刑》,可以观察到司法实践的一些情况。

1、“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判项的罪犯,原则上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对确无履行能力,但改造表现良好的罪犯,综合考虑,适度从严把握。”在庭审后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一中院院长陆伟敏说。

2、对履行了财产判项,但其他方面劳改表现不佳的,不予减刑,以杜绝花钱买刑情形的出现。

3、采用“审查罪犯狱内消费为主,审核罪犯家庭状况为辅”的方法,调查核实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存在狱内高消费行为,并以此为基础判断罪犯是否具有财产判项履行能力。

4、对于可以减刑的,执行数额与减刑幅度的关系,可以根据罪犯执行数额与财产给付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其获得减刑幅度。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出的减刑幅度尚不是最终结果,它只是决定罪犯减刑幅度的一个方面,审判人员尚需综合罪犯的原判刑罚、实际改造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最终的减刑幅度。

由此,减刑罚金是属于在部分罪名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愿意缴纳罚金的话是可以得到一定得减刑的,这是因为这些罪名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对于刑罚来说判处罚金的形式可以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可以减少受害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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