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条件都有哪些?

2018-12-12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533次

关于监外执行条件都有哪些?的法律问题,本网VIP智库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监外执行条件都有哪些?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针对正在服刑的罪犯,要是满足条件的话,则可以申请监外执行,此时也就是不用实际在监狱中服刑了,而即使在外面也是会计算刑期的。那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都有哪些呢?刑事律师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监外执行条件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监外执行收监的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重新违法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刑期未满的;

5、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或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或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三、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那此时可以申请获得监外执行。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一般监外执行的期限是不超过一年的,当然要是出现了一些情况的话,则就会对监外执行人收监。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刑事律师的在线律师。

以上就是关于监外执行条件都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VIP智库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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