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死刑执行后要怎么处理

2018-12-15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672次

关于死刑执行后要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本网VIP智库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死刑执行后要怎么处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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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执行死刑的,不管是在执行之前还是之后,这都有对应的处理要求。其中在执行之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后才能实际由一审的中院执行死刑。那在死刑执行后又应该怎么进行处理呢?请跟随刑事律师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死刑执行后要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死刑执行怎么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将停止死刑执行的原因立即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查明事实情况,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 依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改判;

如果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其他较轻的刑罚;如果罪犯 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凡经查明判决并无错误,或罪犯并无重大立功表现,则仍应需执行死刑,但需由核准死 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死刑的惩罚力度很大,为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现如今要求在判决了罪犯死刑之后,必须还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后,才能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当然。

以上就是关于死刑执行后要怎么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VIP智库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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