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云所谓不知者无罪,然而近日有媒体报道,卢氏县的秦某顺手在自家农田附近采摘了三株“野草”,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如此天价“野草”,究竟是何物?法院这样判合理吗?
案情经过
卢氏县农民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相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认为,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案释法
对于这次秦某仅采摘3株蕙兰就被判处如此重刑,那么非法采伐“保护植物”究竟是如何判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次的案件令小编不禁想起2003年的“天价葡萄案”,反映了多数百姓淡薄的法律意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我国对重点保护植物的执法力度,警示大家要重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令生态系统处于一个平衡发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