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被判管制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2018-12-20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815次

关于被判管制禁止从事哪些活动的法律问题,本网VIP智库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被判管制禁止从事哪些活动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管制可以说是一种限制罪犯人身自由最小的主刑了,适用管制的一般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而被判管制的,罪犯也有一些活动是被法律所禁止的。那到底被判管制禁止从事哪些活动呢?请跟随刑事律师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被判管制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二、被判管制禁止进入哪些场所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三、被判处管制要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通过上文的分析讲解,我们了解到要是被告人被判管制的话,一般法律所禁止从事的活动包括了五项,而要是罪犯在服刑期间不按照规定行事的话,则就有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要是你还搞不清楚被判管制禁止从事哪些活动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刑事律师的镇江律师。

以上就是关于被判管制禁止从事哪些活动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VIP智库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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