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果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12-2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2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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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一些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的这一段时间里,没有再发生犯罪行为,二年期满以后,是可以减为无期徒刑的。但是如果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呢?对于这个问题,刑事律师的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死刑缓期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核准

死刑缓刑执行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核准,无需上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

二、死刑复核权与死缓复核权

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但是死缓的复核权在高院。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早有规定。如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院核准。”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综上所述,死刑缓期执行是不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而且犯人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是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但是如果罪犯情节恶劣,死刑缓刑执行是需要重新计算的。如果对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相关疑问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刑事律师铁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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