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761-765号裁判要点汇总(杀人、碰瓷)

2019-06-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860次

第761号

张某故意杀人案——如何在近亲属之间的杀人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裁判要点:

  对于故意杀人案件,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考虑犯罪是否发生在近亲属之间;诱发案件发生的原因;被害人过错;行为人犯罪时年龄;其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公众安全感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客观、全面、综合把握,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762号

苏光虎故意杀人案——对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

裁判要点:

  1.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应结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确定无疑的唯一结论。

  2.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形迹可疑”,关键要看司法机关能否依据现有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若能,则应当认定行为人为犯罪嫌疑人;若不能,主要是凭经验、直觉认为行为人有作案可能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属于“形迹可疑”。行为人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教育时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763号

王维喜强奸案——关于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裁判要点:

  对于物证的收集、复制、保管工作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来源存疑,且有关办案人员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对于物证作为生物物证鉴定意见和DNA鉴定意见的基础,而因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则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764号

刘飞抢劫案——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碰瓷”行为,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碰瓷”阶段,即实施手段行为阶段;二是获取财物阶段,即实现目的阶段。要准确把握“碰瓷”阶段的行为性质,主要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可结合客观危害程度相当性,包括手段的相当性和危险结果的相当行两个方面把握;要准确把握获取财物阶段的行为性质,主要看是否使用暴力,可能涉及敲诈勒索、诈骗和抢劫罪等罪。

第765号

孙超等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抗诉期限届满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支持抗诉时增加抗诉对象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

  上下级检察机关在抗诉程序中的权力、职能不同,不能因两者系垂直领导关系而将两者混同,抗诉期限届满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支持抗诉时增加抗诉对象,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期限的规定,也会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损害。

转自 法大志远 刑走帝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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