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776-780号裁判要点汇总(自首、抢劫等)

2019-06-2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284次

第776号

徐凤抢劫案——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以其他名义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点:

  自动投案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时间上,行为人的归案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主观上,行为人的归案必须具有主动性、自愿性;三是客观上,行为人的归案必须是直接归案,而不是间接归案。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以其他名义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前对主要事实翻供的,不属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成立自首。

第777号

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裁判要点: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故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第778号

胡建明抢劫案——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如何排除合理怀疑

裁判要点:

  对于没有目击证人且客观性证据较为单薄的案件,供述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尤为重要。对于翻供案件,既不能简单采信其以往所作供述,也不能轻易否定其翻供理由或无罪辩解,而应当兼顾正向的证实和反向的证伪。对于基于法律常识、生活经验或职业直觉产生的合理怀疑,要从有罪供述的真实性、翻供后无罪辩解的可信性、有利证据的可采性等方面入手,逐一排除疑点,最终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第779号

郑福田、傅兵抢劫案——对共同犯罪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点:

  由于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难以准确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稳定,其供述的作案细节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否印证(特别是必须亲临现场才能感知的细节),是否根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延伸收集到其他可印证的证据。

第780号

尚娟盗窃案——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

裁判要点: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成立自首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其中“能逃而不逃”应当根据客观条件来认定,而非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来认定。其中“现场”不限于作案现场,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合,如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自愿等待抓捕,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样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转自 法大志远 刑走帝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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