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微信群”供他人抢红包为何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2019-07-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041次

「观妙刑事」建立“微信群”供他人抢红包为何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文章导读:

  五分钟一局、24小时不停歇下注、一夜间上万元输赢……这是微信赌博群的真实写照。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微信中赌博群众多,其中玩法不同、金额不同,但都难逃赌博嫌疑。赌局里,有卖家出售全自动操盘记账软件,也有职业中介拉玩家入群,更有庄家撺掇赌客开设新局以求抽成,一条完整的微信赌博产业链随时等待从玩家身上攫取财富。

  今天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就通过一则最高法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案例为大家解读:建立“微信群”供他人抢红包为何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案情简介:

  方某和钟某于2015年8月8日至13日期间组群号为XXXXX的微信群,名称为“238/4单尾小发30退错福利”,组织、召集他人在该微信群内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微信群群主为方某,财务为罗某,王某负责与罗某对账并收钱,群内秩序由方某和钟某负责维护,李某等人担任“代包手”。

       群内的赌博规则为:代包手负责发红包,参与赌博的人员抢红包,金额最小的一位负责下一个发红包。为了吸引人员参与赌博,群内设立了奖励规则,从抽头的钱中抽出20元设立奖池作为奖励,抢到特殊数字的金额时,如“123.45”“11.11”等,则奖励5.20元至6 888元。每个红包为238元,除去实际发放的200元红包外,剩余38元作为抽头,由代包手、方某、罗某和钟某四人分得。

  微信群运营期间,群内共发放红包3244个,涉案赌资人民币772 072元,由方某、罗某、钟某、王某从中抽头。后因有人举报,方某又伙同徐某于同月14日至18日期间组建名称为“换群,没来的私密我”的微信群,组织并召集他人在群内以抢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方某为群主,徐某为管理员并负责维护群里秩序,王某为财务,李某等人为代包手。

  红包发放方式以及奖励制度跟之前的微信群一致,抽头由上述几人分得。该群运营期间,共发放红包2069个,涉案赌资人民币492 422元,方某、王某、徐某从中抽头。徐某看到有利可图遂与范某于同月16日至18日期间组建名称为“13 8/4(单尾数小发)”的微信群,组织他人以抢红包方式在群里进行赌博,徐某为群主,谭某等人为代包手。

「观妙刑事」建立“微信群”供他人抢红包为何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为了吸引赌博参与人员,设立奖励制度为从抽头的钱中抽出25元设立奖池作为奖励,抢到特殊数字的金额时,如“100.00”“1.23”等,则奖励99元至5 999元。除开实际发放金额105元外,红包为138元,剩余33元作为抽头由代包手、徐某、范某分得。微信群运营期间,共发放红包301个,资涉案赌资人民币41 538元,徐某、范某二人共从中抽头人民币9 933元。后,方某、王某、罗某、徐某、范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方某、王某、罗某、徐某、范某犯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并组织、召集他人在微信群中抢微信红包的,是否属于赌博行为,行为人建立“微信群”供他人抢红包赌博的,应否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 000元;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 000元;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被告人方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妙刑事」建立“微信群”供他人抢红包为何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观妙刑事律师解读:

  利用微信赌博,一样属于赌博行为,达成刑事立案标准的,按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建立微信群,组织并召集他人在群里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微信群制度完善,分工明确,微信运营期间,行为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因行为人系成年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微信群,在微信群中以发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且群内分工明确,赌博规则严密,奖励制度完善。故行为人建立微信群供他人抢红包赌博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观妙刑事」建立“微信群”供他人抢红包为何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观妙王学强律师表示:“微信赌博日益猖獗,值得加大打击力度。”他称,“微信赌局由于在线上交易,公安机关很难按照属地管理立案。加之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庄家和参与者来自全国各地,赌博方式和赌资支付都极具隐蔽性,可以随时‘撤退’,因此打击这样的赌博行为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建议群众在发现此类情况后应积极向执法部门反映,只有上升到全民抵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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