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811-815号裁判要点汇总(投案、伤害、抢劫等)

2019-07-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913次

第811号

赵新正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确已准备去投案”和“正在投案途中”

裁判要点:

  “准备去投案”表明主动、直接的投案行为尚未开始,只是在为投案做准备工作,而“正在投案途中”则表明投案的行为已经开始,即已经启程前往特定机关投案,只是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差距而尚未完成投案即被抓获。

第812号

季忠兵过失致人死亡案——特殊环境下被告人致人死亡,如何评价被告人的主观罪过

裁判要点:

  1.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轻信能够避免;后者行为人也已经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但放任该结果发生。两者同时都遇见了危害后果,只是行为人对于伴随结果的发生在意志上有所不同,在间接故意中是放任,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是轻信能够避免。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伤害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故意。

  3.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应当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即行为人负有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并且也能够预见。而意外事件的行为人则对行为后果不具有预见的义务。判断是否具有预见义务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案发时行为人的心态、年龄、心智、工作经验以及案发时的环境等多种因素。

第813号

杨道计等故意伤害案——仅有被害人家属证言证实被害人死亡的,能否认定被害人死亡?如何认定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裁判要点:

  1.仅有被害人家属证言认定被害人死亡,而无其他证据的,因被害人亲属与案件处理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有待补强,作出死亡认定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也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2.在介入了其他因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由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等。

第814号

刘某抢劫、强奸案——为抢劫、强奸同一被害人,穿插实施多种多次暴力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跳楼逃离过程中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点:

  1.行为人未停止暴力侵害的情况下,即使是被害人的介入行为直接导致其人身伤害后果,也不完全中断行为人的暴力侵害行为与人身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2.穿插实施多种多次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如果多种多次暴力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犯罪的,可将该伤害后果在各犯罪构成中分别予以评价。

第815号

尹志刚、李龙云抢劫案——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是否均构成入户抢劫

裁判要点:

  1.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均构成入户抢劫。

  2.实施抢劫过程中伪造部分代为保管的钱款被抢,并将部分代为保管的钱款据为己有,应当认定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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