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816-820号裁判要点汇总(抢劫、诈骗等)

2019-07-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516次

第816号

范永红、韩亚飞等抢劫、盗窃枪支案——庭审后或者复核审阶段发现庭审质证的证据存在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

  从刑事诉讼证明原理分析,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可以适用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两种不同的证明方式。严格证明要求对证据的调查应当在法庭上按照法定的举证、质证等程序进行。而自由证明则无此要求,证据是否在法庭上出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调查,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犯罪基本构成事实以及加重被告人刑罚甚至适用死刑的量刑事实,必须适用严格证明;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和大部分程序适用事实,可以适用自由证明。

第817号

汪久胜抢劫案——被告人不如实供述的,如何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其犯罪动机

裁判要点:

  1.一般而言,被告人供述的犯罪动机若与在案其他证据相印证并符合常理,其供述可以采信;若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或者明显与常理不符,则其供述不可采信。

  2.在被告人不如实供述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在案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第818号

徐伟抢劫案——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害人下车呼救时被其他车辆撞击致死,能否适用“抢劫致人死亡”

裁判要点:

  对“抢劫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的认定,首先必须要求行为人对该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即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以行为人“应当和可能预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为限,对于没有预见可能性而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的,不能将加重结果的罪责归于行为人,只能将其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第819号

曹海平诈骗案——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使用欺诈手段的诈骗罪盗窃罪存在三个明显区别:一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不同:前者在于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后者在于为实施盗窃创造条件。二是受骗人错误认识的内容不同:前者是使受骗人对交付财物的原因产生错误认识;后者行为人不会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三是受骗人的财物处分意思不同:前者行为人必须具有转移占有的财物处分意识,后者则不然。

第820号

黄某诈骗案——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熟悉环境的工作便利,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公司认识系统数据进行更改,公司基于错误认识将本应发给其他员工的工资款汇入行为人持有的银行账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转自 刑走帝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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