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套取银行贷款后又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取利益,就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造成贷款风险和社会安定问题。那么高利转贷罪在实务中是怎么体现的?又会面临怎样的后果呢?今天强律网刑事辩护律师就带大家来看一看,高利转贷罪——企业家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一、什么是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高利转贷罪与民间借贷、高利贷最大的区别在于,放贷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高利贷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而高利转贷罪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的行为,都构成高利转贷罪。这要求行为人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手段属于“套取”,并“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
关于“套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可以认为,凡是以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而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
关于“高利”
不限于高利贷,而是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
关于违法所得
本罪的违法所得系转贷利息与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
在高利转贷罪中,若行为人并未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而是将获取的贷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但出于某种情况,导致将剩余贷款进行转贷,或违法所得并未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那便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说到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则需要提一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银行的信贷资金,那为何小额贷款公司将银行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并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这主要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为国家批准设立的,对于银行的信贷资金的获取,并未使用套取的手段。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转贷行为并不属于高利转贷罪的客观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司法实践情况
从裁判文书网等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来看,以本罪起诉的案件为:2016年126件,2017年214件,2018年218件,其中从案发地来看,主要集中在浙江、广东、江苏、福建、山东、四川、湖南、湖北等地。司法实践中,构成本罪的常见情形有以下三种:
1、提供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高利转贷。
典型的为案号为(2018)辽1421刑初310号的案件。在本案中,被告单位以用途为流动资金为由,通过提供抵押的方式向银行以5‰的利率获得贷款200多亿后以7‰到45‰的利率转借给其他企业,违法所得3000余万,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构成高利转贷罪。
2、编造项目,获取银行贷款后高利转贷。
典型的为案号为(2018)辽1421刑初310号的案件。在该案中,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贷款事由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获取的贷款转借给他人获取利息,构成高利转贷罪。
3、个人犯罪。本罪常见的犯罪主体为单位,但个人亦可构成本罪。
在案件编号为“(2017)粤1402刑初20号”的案件中,被告人以房产抵押的方式获得贷款后转借给某企业,利用利息差非法获利30余万,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本罪的“高利”问题的认定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本罪打击的是高利转贷行为。但何为“高利”,法律及司法解释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学界对于“高利”提出过很多认定标准,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基本认可“高利”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行为人从银行贷款时的利率转贷给他人。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结合本罪的立法目的和其他构成要件来看,只要行为人以高于自己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时的利率进行转贷,只要行为人转贷时有利可图,都应当认定为“高利”,可构成该罪。
综上,行为人向他人高利转贷时,只要高于其从金融机构贷款时的利率,均可认定为“高利”,具体高出多少不影响本罪的犯罪构成。
国家对信贷资金管制较严,有些个人和企业的具备良好的信用,易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故而自己申请贷款并转贷给其他信用不佳的人,并借此牟利,这种行为为国家所禁止。不过,如果在获取信贷资金时并无转贷意图,后因资金意外闲置等原因转贷他人,这时不应评价为高利转贷行为。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可将贷款提前还清,以避免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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