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居然都是“既做无罪又做罪轻辩护”?

2019-07-1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476次

  现在有许多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中既做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例如这样说:“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就算退一步说,法院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许多人将之称为骑墙式辩护。也有另一种是这样说的:“辩护人坚持认为被告人无罪,如若法院不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那么要注意被告人具有以下从宽处罚的情节”,也有许多人称它作两段式辩护。

  但这样的辩护方式常常会被公诉人质疑:“x律师,你不是做无罪辩护么?你到底做无罪辩护还是做有罪辩护?……”;也常常遭到法官的抨击:“辩护人的观点本身就有逻辑矛盾,……”甚至还会被一些所谓的刑辩大律师教育:“……不要这边说无罪,那边又说要从轻、减轻处罚……”,有太多的“专业法律人士”认为这属于逻辑性错误。

但事实上,他们都错了!刑事律师,刑事法官或者公诉人会这么认为的话,那就说明他们没有“读法条”。

  无论是叫骑墙式辩护还是叫两段式辩护,都是把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分割来进行,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很自然的做法。

  最早规定这种做法是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31条规“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44条。“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定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读完这些法条,是不是一切都明朗了?再遇到质疑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很从容的告诉他们,是法条赋予了辩护律师这项权利。

  此外,还应当注意一点,这种两段辩护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允许,因为法庭审理程序是前后承接的,既然允许在法庭辩论阶段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那么当然也允许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能够证明当事人罪轻的量刑证据发表有所保留的肯定意见,比如对自首材料的质证,辩护人可以说:“在合议庭认定某某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该项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也当然允许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能够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可以提出无罪的异议,同时提出罪轻的意见,并提请合议庭注意。并且,即便辩护人当庭未发表罪轻辩护,也可以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合议庭。

  辩护律师完全可以这样说:“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发表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首先,就本案的定罪问题发表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其次,再就本案有关的量刑问题提出存在以下从宽处理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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