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骂妻子、自己的孩子,会构成犯罪吗?
答:打人骂人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家庭生活里,因家庭纠纷或教育子女方法不当。偶尔打骂妻子、孩子的,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如果经常打骂妻子、孩子,情节恶劣的,或者被害人因长期打骂逐渐造成身体严重损害或导致死亡的和被害人因不堪忍受长期打骂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的,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以虐待罪论处。如果对妻子、孩子进行毒打,有意伤害,造成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夫妻双方、父母和子女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爱护,和睦相处,养成不打人骂人的良好习惯,做讲文明讲礼貌的公民。
2、用污秽语言当众辱骂人犯法吗?
答: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要受治安处罚。《刑法》第246条对侮辱罪也作了规定。显然,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众辱骂他人是一种侵犯人格、名誉的违法行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应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用污秽语言当众骂人,足以毁坏他人名誉,侮辱他人人格,使人感到不堪凌辱,造成被害人羞愧自杀的严重后果,就构成侮辱罪,要负刑事责任。
3、对于知情不举的行为怎么办?
答: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根据我国新刑法实现的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否则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一般知情不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但是法律在特殊情况下规定了一个与之相联系的窝藏、包庇罪。一般知情不举行为与窝藏、包庇罪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其有本质的区别:
(1)窝藏、包庇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使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制裁的目的,而一般知情不举行为则不具有这样的目的。
(2)窝藏、包庇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它或者有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窝藏行为,或者是有作假证明的包庇行为,而一般知情不举行为只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因此对于一般的知情不举行为只能从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的角度对其进行教育和谴责,而不能对其科以刑事责任。只有当其有窝藏、包庇行为时,才能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