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当防卫?其成立要件是什么?

2019-09-30 来源: 浏览:732次
什么是正当防卫?其成立要件是什么?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是因不法侵害的存在而产生的,对于一切合法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事前)或已经结束(事后)而进行防卫,对侵害者造成一定危害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不适时,行为应对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及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
(4)主观条件。实行正当防卫要有防卫意图,我国刑法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规定为实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强买强卖也犯罪吗?
答: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但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刑法》规定了强行交易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所称;暴力指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实行强制或打击,如拳打脚踢、强拉硬拽等;威胁指对消费者或经营者一方实行精神强制,如以立即实行暴力相恐吓或以损害名誉相要挟等。情节严重主要指强行索要的价格明显超出合理价格且数额较大的;所提供的服务或出售的商品质量低劣的;由于强行交易造成恶劣影响的;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等等。
强买强卖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强行交易罪,应当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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