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2019-10-10 来源: 浏览:1270次
一、公诉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它与自诉案件相对称。在我国,除了告诉才处理的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自诉人自诉外,其余的均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案、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案件为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
  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亲属为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在中国,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遭受损失了,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没有遭受损失,或者物质损失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如果一并审判影响刑事审判的进行,可先审判刑事部分,然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四、 提起自诉人须符合的条件
  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
  五、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1、 故意轻伤案(轻伤);
  2、 重婚案;
  3、 遗弃案;
  4、 妨害通信自由案;
  5、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7、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8、 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被害人无证据、证据不充分的或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也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认定的案件。
  六、 自诉状的写法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 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五) 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七、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1、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2、 证据不充分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3、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4、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但受理案件范围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6、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八、 不服自诉案件判决,可提起上诉
  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都有权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时间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九、 上诉状的提交
  自诉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将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状的副本在三日内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自诉人和被告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十、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下列权利:
  (1) 辩护权。即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均由辩护权。被告人不仅可以为自己罪轻、无罪辩护,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2) 申请回避权。即处理该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被告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改由其他人来处理本案: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本案的。被告人的申请如被驳回,没被采纳,可申请复议一次。
  (3) 对本案的鉴定和现场勘验,如认为与事实不符,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和重新勘验。
  (4) 在法庭审判阶段,有权申请新证人到庭证明自己罪轻和无罪。
  (5) 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认可,有权向证人发问。
  (6) 最后陈述权。即在法庭审理结束之前,被告人有充分时间,陈述自己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问题,要求人民法院全面掌握案情,正确适用法律。
  (7) 上诉权。即对法院的一身裁决如不服,不仅本人可以上诉,经本人同意,辩护人和近亲属也可以上诉。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8)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民族的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十一、不公开审判的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的离婚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如果申请不公开审理,也可以不公开审理。所谓不公开审理,只是不允许群众和记者旁听,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当事人并无任何限制,法庭的组织形式,仍然不变,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的辩护程序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仍应出庭执行职务。诉讼程序,仍须按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公开审判一样进行。而且,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不能因为不公开审理而不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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