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条件咸猪手入刑案扭送

2019-10-16 来源: 浏览:853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可能会遇到咸猪手的情形,而近日上海一男性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咸猪手行为,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那么首例咸猪手入刑案扭送应符合什么条件?

  符合哪些条件咸猪手入刑案扭送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扭送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而该案件中的男子现在实施猥亵的行为,属于正在实行犯罪的情形,所以是符合扭送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存在的缺陷

  1.扭送主体范围的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况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从立法本意来看,国家是鼓励一切人同犯罪做斗争的。一切人既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但是“任何公民”的表述是比较模糊的。即使从广义来讲指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但无国籍人是不包括在其中的。有人提出不会造成很大歧义,但是如果出现扭送对象以扭送主体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无权扭送而起诉其侵权的情况,会造成我国与外国交往中由于这一规定的缺陷成为他人攻击的口实。笔者认为还是以“任何人”表述更为妥当。

  2.扭送时间规定的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公民“立即”扭送,“立即”是个不确定的时间要求,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比如说:“立即”到什么程度,衡量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如果是客观原因如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发生意外事件等造成扭送时间过长,是否应认为非法拘禁?笔者认为应对“立即”做出限定,具体要求是扭送过程的连续性,扭送行为的不间断以及扭送行为在合理时间限度内完成。

  3.扭送结果规定的缺陷

  从我国刑事诉讼发对于扭送结果的规定看,公民只能将扭送对象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不能是其他机关或单位。这一条件对保护扭送对象不受非法处置很有必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做法不利于顺利扭送,因为有很多犯罪分子总是想逃脱,而不顾一切反抗,这必然会对扭送主体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所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扩大接受扭送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建议规定为:除司法机关外,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基层公安保卫组织或人员(包括治安联防部门、街道、村镇的治安保卫组织、人员)都有义务接受扭送对象。但对扭送对象的处理权仍只归于司法机关。这样才能真正便利扭送,鼓励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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