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史海渤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314次

www.vsvip.com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史海渤劳动争议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鲁05民终7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玉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盖乃明,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军厂,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海渤。
  上诉人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纳纺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海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鲁050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澳纳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盖乃明、张军厂,被上诉人史海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纳纺织公司原审诉称:2010年7月20日,史海渤所受伤害被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20日经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自2011年1月20日至申请仲裁日,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史海渤一直未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史海渤提出仲裁申请时已经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另外,澳纳纺织公司一直为史海渤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东河劳仲案字【2016】第11号《裁决书》裁决澳纳纺织公司支付史海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澳纳纺织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澳纳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史海渤与澳纳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应当由澳纳纺织公司承担;三、驳回史海渤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的其他请求;四、在赔偿数额中扣除多发给史海渤的工资2842.94元;五、本案诉讼费由史海渤承担。
  史海渤原审辩称:一、保险待遇分三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史海渤已经领过,领了7个月的工资1万多元;澳纳纺织公司主张的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2014年东营市上一年度统筹地区的平均工资基数4295元,仲裁裁决书计算的数额是正确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是300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51540元,共计81605元;二、史海渤是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辞职报告,2016年1月20日申请仲裁,所以没有超出法定仲裁时效;三、澳纳纺织公司为史海渤缴纳工伤保险费至2015年12月份,因为澳纳纺织公司欠缴工伤保险费,所以这部分费用应当由澳纳纺织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澳纳纺织公司与史海渤自2008年1月1日起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15日,史海渤因工受伤;2010年7月20日,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史海渤所受伤害为工伤;2011年1月20日经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史海渤于2015年12月25日向澳纳纺织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未再去澳纳纺织公司上班。史海渤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请求事项是:1.史海渤与澳纳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澳纳纺织公司支付史海渤拖欠工资12000元;3.澳纳纺织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65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540元;4.澳纳纺织公司赔偿其经济补偿金54000元。2016年3月25日东营市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540元,共计8160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澳纳纺织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6年3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史海渤同意按照2014年东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295元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65元(4295元×7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540元(4295元×12个月),同意与澳纳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仲裁申请中的第二项内容不再请求,澳纳纺织公司已经不拖欠工资,并且多支付了工资2842.94元,同意在澳纳纺织公司赔付的款项中扣除;关于仲裁申请中第三项内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澳纳纺织公司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应当由澳纳纺织公司承担;关于仲裁申请中的第四项经济补偿不再请求。另查明,澳纳纺织公司为史海渤缴纳工伤保险费至2015年12月。
  原审法院认为:澳纳纺织公司与史海渤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史海渤于2015年12月25日向澳纳纺织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未去澳纳纺织公司上班,史海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史海渤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仲裁,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因此,澳纳纺织公司主张史海渤提出仲裁申请时已经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予以支持。史海渤同意退还澳纳纺织公司多支付的2842.94元工资,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澳纳纺织公司为史海渤缴纳工伤保险费至2015年12月,澳纳纺织公司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因此,本案史海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澳纳纺织公司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之规定,判决:一、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史海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史海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540元,上述合计81605元;三、史海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多发的工资2842.94元;四、驳回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澳纳纺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2010年7月20日,被上诉人所受伤害被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20日经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上诉人自2011年1月20日至申请仲裁日,长达5多的时间里一直未向上诉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被上诉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已经过了法定仲裁时效。另外,上诉人一直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目前基金支付”,因此,原判决让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史海渤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中提交的工伤保险的缴费清单显示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到2015年12月,双方解除合同时间为2016年2月,上诉人存在欠缴保险的问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上诉人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澳纳纺织公司与被上诉人史海渤均未提交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原审判决澳纳纺织公司支付史海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65元是否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无异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史海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澳纳纺织公司存在欠缴保险费的事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此,史海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澳纳纺织公司承担。史海渤于2015年12月25日提交辞职报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未上班,史海渤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仲裁,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上诉人澳纳纺织公司关于史海渤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其不承担史海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明伟
代理审判员  王 辉
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玉洁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北大法宝司法案例,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www.vsvip.com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延伸阅读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8层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