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非法集资,大部分人都遇到过,但是非法集资在生活中总是会报道,许多人就想了解2018年关于非法集资的案例,毕竟自己遇到了这种情况,要想维权,要看看别人是怎么做的,那么2018非法集资最新案例有哪些?接下来强律网的小编就带各位一起去了解一下
2018非法集资案例有哪些
“钱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据江苏省南京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以来,张小留等人依托钱宝网网绪平台,以完成“广告任务”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目前,检机关已对主要犯雅嫌疑人批准逮浦。
“龙炎公司”非法集资案
据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立森侦查,2015年2月以来,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定方等人在自有资金短缺并且明知返利模式必然亏损、无法持续履约的恬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并以虚夸投资项目、虚假宣传公司上市等方法骗取投资人信任,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骗取资金,涉嫌柴资诈骗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8年1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中晋公司”集资诈骗案
据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7月以来,徐勤等人利用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中晋合伙人计划”名义设立虚假股权私票基金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为规避查处,有关涉案公司支付业务员高额返佣,由业务员向投资人承诺10-25%的年化收益。目前,法院已对该案开脏审理。
“京金联公司”非法公众存款案
据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吕区分局立案侦查,2014年6月以来,王灿等人利用京金联武汉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告款项目和基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滋捕。
“一川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广东省珠海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宗霖等人利用一川(澳门)国际有限公司及“幸福100云购在线”平台,以投资“一川币”并进行虚拟积分交易可获“静态奖金”、发展人员可获“动态奖金”等为诱饵,引诱人员参加,涉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中国人际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广东省珠海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宗霖等人利用一川(澳门)国际有限公司及“幸福100云购在线”平台,以投资“一川币”并进行虚拟积分交易可获“静态奖金”、发晨人员可获“动态奖金”等为诱饵,引诱人员参加,涉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行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7年5月,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对宋密秋及其控制的“五行币”系列传销犯罪团伙进行查处,潜逃境外4年多的宋密秋被缉捕回国。经查,2012年以来,宋密秋等人长期在境内外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先后推出“云数贸联盟”、“中国国际建业联盟”、“云讯通”等十余个传销平台,假借“爱国、慈善、扶贫”的旗号,以销售“原始股”“虚拟货币”等为名,以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采取“拉人头”方式不断发展人员加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据湖南等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5月以来,张天明等人利用广东深圳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拉人头”等方式发展会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集资参与人有罪吗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集资无法判断你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请律师有用吗
许多人认为,既然犯了事,找律师也没用。顶多开庭的时候找律师辩护一下就可以了,早找律师也没用。这种观点会导致许多有利于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灭失,从而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当事人“出事”后,其家属应尽早找律师,使律师从公安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尽早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因此委托律师介入越早越好,及时聘请律师代理或辩护,防止错过调查取证及采取对策的时机。尽可能早的委托律师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浏览完2018非法集资案例,想必各位都是对非法集资有一些了解了,由于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害人更是需要寻求法律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问题请在线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