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驳回申诉通知书案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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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驳回申诉通知书案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鲁12刑申13号


  李新英:
  你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对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2)钢城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本院(2012)莱中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大部分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庭审过程中未出示,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结果并无不当。
  一、关于你提出的“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申诉人李新英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申诉理由。
  关于“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一起中,没有联系人员及对2012年2月14日阻挠施工不知情”的申诉理由。经查,申诉人李新英供述,其联系了五六个人去工地;被告人田某、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均由李新英联系去工地的。申诉人李新英供述,其2012年2月14日去过工地,并在挖掘机前阻碍施工;证人李某乙、石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李某丙、田某的供述证实,其均在2012年2月14日在工地上见过李新英,被告人李某丙、田某的供述还证实,2月14日李新英在工地现场阻挠施工。因此,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一起中,申诉人负责联系人员及在2012年2月14日组织人员阻挠施工的事实清楚。故申诉人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二起中,没有参与2011年8月1日里辛村南桥头集会及没有组织村民到两个工地阻挠施工”的申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尚某、张某甲的供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丁、王某乙等人在里辛村南桥头纠集村民开会时,李新英也参加了。被告人尚某的供述、证人张某乙、石某乙、王某甲、李某戊的证言均证实,2011年8月,李新英等人组织村民到两个工地阻挠施工。以上证据证实了李新英参与8月1日村南桥头开会,组织村民阻碍施工的事实。故申诉人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认定被害人工地损失8000元和4000元计算不正确”的申诉理由。被告人王某乙、李某丁、李新英等人组织村民阻挠施工给被害人工地造成8000元和4000元的损失,有被害人苗某、方某、赵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丙、李某已、魏某等人的证言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莱芜市成旺钢结构公司出具的损失项目明细、莱芜市诚实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人员名单、混凝土运输单、损失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认定该损失数额证据充分,申诉人关于被害人工地数额计算不正确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阻挠施工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以及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申诉理由。经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一起中,被害人屈某、刘某甲等的陈述,证人袁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乙、李某丁、李新英、李某丙等人的供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等证实,2012年2月10日里辛村两委组织村民到石家岭村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六天,分别造成被害人损失1000余元和3600余元,李新英在该起犯罪中,实施了联系人员、现场阻挠施工等行为。
  被害人苗某、方某、赵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李某庚、徐某、魏某、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乙、李某丁、张某甲、李某甲、李新英、刘某乙、张某甲等人的供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莱芜市成旺钢结构公司出具的损失项目明细、莱芜市诚实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人员名单、损失清单等证实,2011年8月1日和12日,被告人李某丁、王某乙、尚某、李新英等人组织村民到莱芜市成旺钢结构公司和莱芜市诚实建设公司工地阻挠施工,索要管理费,分别造成损失8000元和4000元,施工方向村委分别交纳50000元和6000元,李新英在该起犯罪中,实施了组织村民阻挠施工、记录参加人员名单等行为。
  申诉人李新英作为里辛村村委委员,明知被告人王某乙、李某丁聚众阻挠施工,实施了联系参与人员、在施工现场组织村民阻挠施工、记工分等行为,其与王某乙、李某丁等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关于你提出的“大部分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庭审过程中未出示,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的申诉理由。经查,一审庭审笔录证实,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均已在法庭上由公诉人出示,并经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原审以此作为定案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北大法宝司法案例,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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