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标准是什么?构成条件你一定要知道

2019-12-16 来源: 浏览:1234次

不同的犯罪行为是有一定的构成条件的,当我们的行为达成这个条件,那么就会触犯刑法,是要追究责任的,常见的就是非法集资,但是许多人对于这个标准没有概念,想去了解一下非法集资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就带各位一起去了解一下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企业经营需要合法,如果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从而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那么就是属于非法集资的一种形式,所以企业集资的时候,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合法的向社会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有时候为了吸收资金,于是就向市民开始推广信息,比如说:手机短信。但是这种情况是违法的行为,市民在收到这种短信的时候,也需要做一定的甄别。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非法集资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了吸收一定的资金,那么就需要对投资者进行一定的回报,有的是股权,有的是还本付息,但不管是哪种,都是表面形式,这种行为本来就是违法的。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法律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集资对象的广泛性;二是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

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我们这个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最初是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但随后吸收资金的渠道发生扩散,行为人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开始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使得集资行为呈现出社会性特征。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明知其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这个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根据3月份出台的非法集资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这种情形就不再属于“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另外,有的行为人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然后再向他们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下,集资的对象实际上并不是特定人员,而是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只不过行为人的集资手段更加隐蔽而已。根据《意见》第三条规定,这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阅读完非法集资标准是什么,想必你也有一定的了解了,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时候,需要刑事律师的介入,同时详细了解情况之后,才能决定是否起到效果,如果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请在线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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