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户每户集资五十元上访算非法集资吗?政府社会对非法集资应该负什么责任

2019-12-27 来源: 浏览:3908次

对于非法集资,想必很多人都是比较深感厌恶的,但是有时候就是遇到非法集资,甚至是牵扯的人比较多,那么 八十户每户集资五十元上访算非法集资吗 接下来 刑事辩护律师 的小编就带各位一起去了解一下,希望能帮到您。

八十户每户集资五十元上访算非法集资吗

一、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二、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2)《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政府社会对非法集资应该负什么责任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8月24日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非法集资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金融稳定的“经济毒瘤”。从最初的市场法人与自然人的民间非法行为,非法集资逐渐发展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公司、各类企业乃至个别机关事业单位参与其中的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集资的涵盖范围,也从基金募集、资产管理、保险理财、资金互助、融资租赁等,扩大到项目投资、售后返租、原始股投资、种植养殖等,以至网络集资从内容到形式再到手法,一度处于完全的失控状态。由于此前没有明确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的主要责任主体、牵头机构和协助机关,国内非法集资年度规模始终无法确切统计。2016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发布新闻披露,2015年国内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比上年上升71%、57%和120%,达到历史峰值。仅2015年首季,提交各级公安部门侦查的案件就超过2300余起,一些重大案件涉案金额超过几百亿元,涉案及受害人员达几十万人,波及全国绝大部分省份,规模之大、膨胀速度之快均前所未有。除了处置非法集资的专项法规长期缺席,打击惩处非法集资的《刑法》法条也不完备。现行《刑法》缺失惩罚非法集资可直接援引的专有法条,当事儿闹大后,一般只能以“金融欺诈罪”量刑,量刑幅度及附带罚款额度,与非法集资的巨额收益很不相称。从行政处置到司法打击,一些地方对非法集资长期呈现“民不告官不究”状态。只要东窗事发的集资案件涉及面不是太大,媒体没有公开揭露,集资受害人没有“闹事”,由公安部门侦查的案件,大多只是非法集资事件的小部分。《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集资参与者应自负损失,乃各国公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前几年一些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在不同程度上为非法集资者提供场地、渠道和平台,个别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贪图蝇头小利,为非法集资者提供“皇马甲”,令同样贪图小利的参与者误以为所参与的集资项目有“背景”。不仅如此,某些旗下有经营实体、有正常经营利润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在进行“内部集资”。他们以为下辖实体企业加快发展之名,向干部职工发放远超存款利率和理财收益的“集资福利”。如此这般,若想前移非法集资的防控关口,势必要先清理这类“部门集资”和“事业集资”。眼下,“部门集资”和“事业集资”已被禁止,行政和司法两大体系互相配合协同的施政风气初步得到确立,发端于去年底的金融全领域去杠杆、治乱象,将某些“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画皮一层层扒开。由此作基础,颁行专项法规,把对非法集资的行政监管关口前移至防范阶段,明确县以上政府的领导责任,确定央行及各地分支机构为监管主体及协助机关,授予监管机构行政预防、行政调查、行政查封、行政清退、行政处罚的各项权限与义务、职责与分工,可视为《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筋骨”和亮点。当然,非法集资监管关口由被动应付前移至事前预防和事中制止后,不要指望此类非法金融欺诈活动立刻销声匿迹。集资参与者上当受骗损失自负,已明确写进《征求意见稿》,并将以法条形式被固化下来,这对培养公众的投资素质,提高公众的投资能力,将形成必要的引导和“倒逼”作用。

防范非法集资演讲稿?

关于一些非法集资的演讲内容,应该重点突出非法集资这个理念

阅读完上文,想必各位都是对非法集资资金怎么处理 八十户每户集资五十元上访算非法集资吗?政府社会对非法集资应该负什么责任 有所了解了,由于非法集资的危害比较大,同时会导致参与者资金受到损害,我们首先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对于非法集资过程中受害人,我们可以找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介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问题请在线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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