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向债务人追偿利息损失?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848次

www.vsvip.com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向债务人追偿利息损失?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1日,原、被告及张某三人以三户联保的方式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借款30000元。因被告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1月29日,原告作为保证人代被告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共计42961.59元。 
  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未能向原告偿还债务,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2961.59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29日至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1、被告未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原告作为保证人代被告偿还了银行贷款本息,现原告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偿的款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如下: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所垫付的款项42961.59元及自2015年1月29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分析 
  一、保证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利息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表明保证人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债务人对保证人的新债务即告成立。从该时起,债务人就负有向保证人偿付款项的义务。债务人不能及时向保证人偿还代垫款项,给保证人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因此,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包括保证人实际代偿的主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外,还应当包括债务人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 
  二、保证人主张利息损失是否构成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有关于民间借贷复利的规定,不难看出,对于民间借贷利息,法院有条件的支持复利。 
  在本案中,法院判令债务人向保证人偿还的款项,除了保证人代为偿还借款利息外,还包括该部分利息的利息。因此,债务人实质上是按照复利的方式承担了借款利息。但对于保证人而言,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都是为了履行保证责任而代为偿还的款项,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债务,就失去了利用这部分资金取得其他收益的可能性,因此,债务人应该对保证人的这部分损失作出弥补。另一方面,保证人代债务人向银行偿还借款债务后,债务人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归于消灭,而根据《民法通则》与《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个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以保证人全部代偿款项作为利息计算的基础,因此并不存在复利之说。 
  三、保证人利息损失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本案中,法院对保证人要求的2%的利息诉请不予支持,而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相应的利息。不得不提的是与之相类似的另一个案例,在安徽省舒城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077号案件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与债务人签订了一个新的借条,借条约定的月利率是2%,法院据此支持了保证人要求按照月2%计算利息损失的主张。类似的情况,在判决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异? 
  通过分析可知,在安徽舒城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保证人已经通过借条的方式,把基于《民法通则》与《担保法》的规定而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法定之债转化成了意定之债。作为意定之债,利息计算方式应当以双方约定为准。因此,安徽舒城法院支持月2%的利息标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再回到本案,保证人既没有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与债务人约定追偿债务的利息计算方式,也没有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后,就债务追偿问题与债务人达成任何约定。法院只能依据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确定利息计算方式。 
  律师建议 
  鉴于本案的裁判规则与案件启发,本律师特别向保证人提出如下建议: 
  1、在保证合同或者在保证条款中,应当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偿还主债务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按何种标准向保证人支付利息。 
  2、或者,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后,可以通过签订新的《借条》、《欠条》等形式,将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债权转化为意定之债,并对利息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北大法宝律所实务,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www.vsvip.com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延伸阅读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303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