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300万元,有自首情节的,依法能判几年徒刑?项目融资.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具体区别在那儿

2020-01-17 来源: 浏览:736次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法律都是可以酌情处理甚至是减刑的,但是非法集资毕竟是一项违法行为,很多人想去了解参与非法集资并且自首了怎么处罚,那么 非法集资300万元,有自首情节的,依法能判几年徒刑 接下来 非法集资辩护律师 的小编就带各位一起去了解一下,希望能帮到您。

非法集资300万元,有自首情节的,依法能判几年徒刑

一、个人非法集资300万元,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由法院依法判决确定。二、相关规定:1、《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项目融资.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具体区别在那儿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方式。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而非法集资则是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的集合。具体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6个罪名。从已经发生的案件来看,私募中较容易触犯的两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1)募集方式。    私募企业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公开推介。    而非法集资惯常采用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引诱投资人投资。    (2)募集对象。    私募基金仅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而非法集资主要面向社会公众。    (3)投资额最低标准。    我市明确规定了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数额最低标准,机构投资下限10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投资下限200万元人民币。    而非法集资不设投资门槛,所谓“来者不拒”。    (4)风险承担方式。    私募基金的募集人与投资人是利益风险共同体,募集人必须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而非法集资的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计规避风险提示,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或固定收益回报以诱使投资人出资。    (5)投资人数。    股份制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制和合伙制不得超过50人。    而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人数没有上限,涉案人数达到数万人的不占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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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电〔〕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起,涉案总价值亿元。年1至3月,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立案起,涉案总价值59.8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2%和.3%。若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治理整顿,势必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同意,现就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是扰乱了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三是损害了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的声誉和形象。  为切实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批准建立了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做好工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来,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果断处置,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二、当前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年,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涉案价值占全部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价值的60%以上,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地方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省级要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加强监测预警。要对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二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后,要组织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时,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体性事件。三是果断处置。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难以定性的,要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组织认定。涉及多个地区的,有关省级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省级要及时总结经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关规章,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四、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  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非法集资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应及时商省级依法妥善处置,并通报“联席会议”。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防范、监控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规章及行业标准。“联席会议”要加大工作力度,对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深入,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严惩首恶,教育协从,维护众的权益。银监会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沟通,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改善金融服务,逐步构建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对于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进一步积聚。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尽快公布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通过有奖举报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在门户上开辟专门的投资者教育园地,探索建立风险提示和预警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的监督管理,依法落实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众举报、媒体披露的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发布非法集资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引导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银监会要牵头制订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要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以专栏文章、专题节目等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强大攻势。要在广大农村、城街道、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扩大覆盖面,强化宣传效果。要按照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正确引导社会。地方要进一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加强引导和法制宣传。  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阅读完上文,想必各位都是对非法集资资金怎么处理 非法集资300万元,有自首情节的,依法能判几年徒刑?项目融资.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具体区别在那儿 有所了解了,由于非法集资的危害比较大,同时会导致参与者资金受到损害,我们首先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对于非法集资过程中受害人,我们可以找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介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问题请在线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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