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可以天然得到刑法的豁免吗?

2020-06-24 来源: 浏览:819次

精神病辩护制度自其设立之初便饱受争议,存废之辩未曾停止,有人主张废除,认为精神病辩护被滥用,不利于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而且精神病辩护成立后行为人不能受到刑罚的惩罚和接受矫正,可能再次危害社会;有人则主张保留,认为精神病辩护被滥用的观点是一种臆测,没有经验研究作为基础,他们认为不但精神病辩护可能被不当利用而有损刑罚的必然性,其他的辩护理由也存在同样的缺陷,而且因精神病而被裁定无罪者并不都被直接无罪释放,应当被移交给精神病管理机构或监狱。

 

精神病人可以天然得到刑法的豁免吗?


即使争论不休,但是世界上不少国家都以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为基础确立了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被处罚无可厚非,但是精神病人往往不具有自由意志,对其进行刑法的责难不甚妥当。我国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也做了规定:

 

精神病人可以天然得到刑法的豁免吗?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此外,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四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精神病人可以天然得到刑法的豁免吗?

那么,精神病人可以天然得到刑法的豁免吗?并非如此!精神病人犯罪必须经法定的鉴定程序确认,判断时要兼采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如果经法定的鉴定程序被认定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处罚将会大大减轻;如果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则不需受到处罚;而如果行为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是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并没有任何影响,行为人就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精神疾病自然不会得到刑法的庇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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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涉及精神病人免于处罚的社会热点案件出现时,总会有一些反对的声音出现,诸如“精神疾病滥用为犯罪的阻却事由,法将不法”、“ 现在有精神病证明的正常人太多了!有权有钱就能办假证明!真假难辨!”等,但是任何事情的看待都需要保持理性,一味的倾向感性的认知其实并不合理,任何立法都并非是冰冷无情的,往往兼顾情理和法理,饱含着来自法律对犯罪之人的善意和温情,不能因为精神病辩护尚且存在进步空间便一刀切的将其全然否认,法治本就需要在激烈的质疑和争议中、在公民的尊重和信仰中不断完善,趋向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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