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岁上海男子杨俊,将自己年仅16岁的亲生女儿,作为发泄性欲的对象,时间长达1年之久。上海闸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俊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其女儿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据此,依照刑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杨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针对这一案件,中央电视台网站专门开设了网友论坛。通过统计,截至2004年10月29日止,针对该案量刑而发表的意见共68条,其中认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分别为51条和5条,还有12条意见认为该案量刑过轻,只有1条意见认为量刑不应当一味追求重刑,并认为该量刑是公正合理的。
《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由公安部督办的赵国平等11人组织、领导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经法院审理查明,以赵国平为首的这个涉黑团伙无恶不作,其行为构成抢劫、故意伤害、赌博、窝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敲诈勒索和绑架等9宗罪,可谓罪行累累。赵国平作为“老大”,还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当地,该案的民愤极大。但在该案的判决中,犯罪分子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至有期徒刑1年3个月不等。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黑帮“老大”赵国平的判刑,他因有检举立功行为获轻判,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该案判决后,当地民众议论纷纷,认为该案(尤其是赵国平)的量刑太轻,如此轻的量刑难以平民愤。
民愤一般是指犯罪发生后,民众对于犯罪行为的性质、方式、情节、后果等诸方面极为愤慨,以致呼吁严惩犯罪分子的倾向。在社会热点案件发生时,往往有人发出“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的感叹,认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便是正义,那么司法应该被民愤所左右,在判决时将民愤的因素考量在内吗?会不会造成死刑的过度滥用?
我国学者对死刑持废除死刑与限制死刑的态度,立法者则持保留死刑但限制死刑的观点,1997年刑法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13个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删除9个罪的死刑,现有死刑罪名46个。
从了解案情民众的多寡来看,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民众中的“知名度”并不完全一样,同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案件,“知名度”高的民愤大,“知名度”低的则民愤小。 从民众了解案件的全面性上看,民众对不同的案件了解的程度是不同的。从民众激愤方面的情绪化分量看,民众的情绪往往受到某些观念的影响,从而导致激愤并不一定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危害程度。
从案件涉及被害人的广度来看,涉案被害人越广,民愤就越大。 从案件处理是否及时上看,案件刚发生时或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民愤相对较大,而案件经过一段时间后将逐渐地从民众的关注中消失,本来民愤较大的案件其民愤也因此而慢慢淡化。
虽然法律天然的会带有其特有的温情和善意,但是司法本该是独立的,日剧里曾有这样一段台词,真正的恶魔,正是无限膨胀的民意。“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量刑是极具专业性的法律工作,在刑罚裁量中法官虽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其根本依据应该是刑法的规定,所以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是公正、科学量刑的基础,司法本不应该被民意乃至民愤所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