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盗窃人生,法院这么判

2020-06-29 来源: 浏览:635次

近年来不断爆出我国教育界的丑闻,前有翟天临,后有仝卓,最近又有山东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新闻,除了被曝光的这些,相信还有很多不为我们所知的可怜之人被偷换成绩,偷换人生,数字相信也是触目惊心的。这不仅让人怀疑我们的高考制度难道不复公平,可以被随意蚕食和攻破,谁又来弥补被盗窃的人生呢?其实之前法院已经有过裁判,刑法自会给予受害人的痛苦以温情和慰藉,那些居心叵测的人终归会付出代价!

高考盗窃人生,法院这么判

基本案情:

郭某原系某派出所辅警,主要职责是协助户籍民警张某甲整理户籍,操作户籍管理系统的账号、密码办理户籍业务。2012年七八月份一天,曹某找到被告人刘某,告知其有灵璧籍学生杨某甲的山东某大学录取通知书,准备由山东籍学生张某乙冒杨某甲之名上大学,让刘某托关系办理杨某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将杨某甲户口从灵璧迁出供张某乙上大学使用,再给杨某甲重新办理一个户口,留作杨某甲复读使用。被告人刘某向曹某索要2万元,曹某预付给刘某1万元。同年8月20日,刘某找王某帮忙,王某通过郭某领取了杨某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同年9月14日,刘某与曹某等人到灵西派出所,持杨某甲的身份证、户口本、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将杨某甲户口从灵璧县迁出。曹某又付给刘某1万元。为了给杨某甲办理新户口,刘某让王某找到郭某,谎称其朋友家亲戚的小孩因超生未入户,请郭某帮忙入户。之后王某在灵璧县灵城西关桥头附近,将刘某给的8000元及写有杨某甲的姓名、性别和出生年月的纸条交于郭某。同年9月11日,郭某违反规定在户籍系统上编造杨某甲虚假户籍信息(身份证号码××,并打印户口本交给王某,王某交给刘某。

 

2012年9月26日,刘某通过王某再次给郭某打招呼,让郭某恢复杨某甲被迁走的户口。郭某违反规定重新打印了杨某甲的户口迁移证,交给刘某到灵璧县公安局户籍科签字。同年10月17日,郭某恢复杨某甲被迁走的户口,刘某送给郭某1000元。张某乙入学后,将杨某甲的户口迁移证交于大学所在地派出所入户,造成杨某甲户籍重复。

 

2013年下半年,杨某甲参加高考后被北京某大学录取。因户籍问题杨某甲不能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杨某甲父亲杨某乙到公安机关反映并报警。同年10月11日,张某乙被山东某大学退学。次日,灵璧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杨某甲的户口从山东某大学所在地派出所迁回灵璧县。

 

2013年10月1日,郭某向灵璧县公安局灵西派出所投案。同月8日及2014年2月26日,王某和刘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3月5日,郭某向灵璧县公安局退赃款9000元。

 

2010年3月18日,刘某还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6月17日止);2010年6月13日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

 

高考盗窃人生,法院这么判

法院裁判:

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郭某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9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郭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刘某、王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刘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原判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罚,并与后罪所判处刑并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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