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王宝强离婚,他的影视公司将何去何从?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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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宝强一纸“休妻书”引燃了新闻界的一股“洪荒之力”,冲出“里约奥运会”的重围顺利“上了头条”。网络上挞伐王宝强者有之,力挺王宝强者亦不乏其数。作为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我且不论事件中各方之对错,但却职业本能地操心起王宝强的“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亿嵘公司”)。 
  一、“宝亿嵘公司”的前世今生 
  2009年王宝强与其妻马蓉结婚。2010年8月20日,宝亿嵘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马蓉。原股东为马蓉和王宝强现任经纪人任晓妍:马蓉出资1500万,占75%股权;任晓妍出资500万,占25%股权。 
  2016年3月25日,宝亿嵘公司进行一次股权变更登记,将马蓉持有的75%股权变更为:王宝强持有62%股权,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持有13%股权。 
  2016年4月19日,宝亿嵘公司再次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由原来的王宝强、任晓妍、宋喆三个自然人股东变更为王宝强和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法人代表为王宝强)。 
  看到这,有人开始为王宝强机智地在“东窗事发”之前适时将其妻马蓉所持有的宝亿嵘公司75%股权变更为0%的做法点赞,称王宝强此举可让宝亿嵘公司幸免于王宝强与马蓉的财产争夺之战。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二、宝亿嵘公司能逃脱“猎物”的命运吗? 
  通过对上述事实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王宝强与其妻马蓉结婚的时间系2009年,而宝亿嵘公司成立的时间为2010年8月20日。显而易见的是,宝亿嵘公司系王宝强与其妻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设立的公司,如果王宝强与马蓉在公司设立时并未进行财产分割也未曾以书面形式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就应当认定王宝强持有的宝亿嵘公司股权系王宝强夫妇共同共有的财产。王宝强夫妇作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便王宝强将宝亿嵘公司的部分股权由其妻名下转移到自己名下,也只不过是将宝亿嵘公司的股权从“左口袋”放入“右口袋”,谈何马蓉丧失主张对王宝强所持有的宝亿嵘公司股权进行分割的权利? 
  三、宝亿嵘公司这块大饼该如何切割? 
  对于宝亿嵘公司此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我国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仅明确了在夫妻双方就股权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其他股东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倘若夫妻双方无法对股权分割事宜协商一致,如何分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则未作规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股权归出资一方所有,另一方取得相应的股权折价补偿款。出于公平原则,通常应由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股权的实际价值决定对股东的配偶进行补偿的数额。至于股权分配的份额问题,人民法院则可结合夫妻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夫妻双方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由此可见,宝亿嵘公司究竟“花落谁家”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四、马蓉能否抢占宝亿嵘公司股东的宝座? 
  一旦法院判决将王宝强持有的宝亿嵘公司股权一分为二,那么马蓉可否凭借此享有股东表决权、查阅权、召集股东临时会议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商再终字第0008号《再审判决书》认为,夫妻一方因离婚时股权分割而持有的公司股权仅指股权价值,而并非实质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在公司法中,有限公司的股东权不仅是一种财产权,还是一种社员权。要想成为公司股东,需要其他股东的认可。《婚姻法解释(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非股东配偶一方取得股东资格需要获得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正是出于维护其他股东利益以及公司稳定的考虑。因此,唯有在工商局对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后,夫妻一方才真正享有公司股东的身份。据此,倘若法院果真将宝亿嵘公司部分股权判予马蓉,那么王宝强与马蓉的“撕逼大战”岂不是要蔓延到宝亿嵘公司的战场上?看官们还是赶紧收回已经惨烈不堪的想象吧。 
  五、王宝强移花接木还来得及吗? 
  事已至此,王宝强能否转移宝亿嵘公司的股权呢?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登记在王宝强名下的宝亿嵘公司股权属于王宝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须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转让公司股权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故若王宝强未经马蓉同意即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则构成无权处分,除非经马蓉事后追认才有效。至于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即便可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王宝强与马蓉事件已然甚嚣尘上的今天,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唯恐根本不存在。 
  一场婚变使宝亿嵘公司的命运迷雾重重,使几个家庭的幸福顷刻间化为泡影,更让多少人感慨不再相信爱情。私以为,看官们大可不必太当真,如果一开始就是个错误,那么分开又何尝不是最好的结局。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北大法宝律所实务,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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