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1-07-07 来源:网络 浏览:727次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有关司法认定的情况

1、“组织”、“出卖”的内涵及范畴

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这里的“组织”不同于非法组织卖血罪等组织犯中的“组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组织一个人或者一个特定的人都可成立本罪,而组织犯往往要求组织不特定的多数人才能构成犯罪。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2、“人体器官”的理解

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

组织出场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是属于严重恶劣的情况,相关情况的处理上,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节来进行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下涉及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类型和造成的恶劣情况不同,那么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后果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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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量刑规定是什么

一、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量刑规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43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而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出卖、转让重要武器装备的;战时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致使武器装备流散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出卖、转让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等。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被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致使武器装备流散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出卖、转让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构成要件

1、罪体

行为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行为是非法将军队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给他人。这里的非法出卖或者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武器装备出售、馈赠他人,或者换取其他物品。

客体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客体是军队的武器装备,即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

2、罪责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出卖、转让的行为会侵害部队对武器装备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刑法并未规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罪量要素,但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构成本罪:

(1)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2)非法出卖、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和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3)非法出卖、转让其他武器装备的;

(4)非法出卖武器、装备零部件及维修器材和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本罪侵犯的是我国法律对于军警用武器的管理制度,是为给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而将社会置于不安全因素中的严重违法行为。非法出卖子弹十发、雷管三枚或炸药一公斤以上的,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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