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出租人未告知房屋主体结构有瑕疵构成根本违约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8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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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案例深入解读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押金的性质及其处理方式。 
  案情概要 
  再审申请人李某美、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某美、李某认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中关于李某美、李某未按照惠安县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的通知对诉争的房屋进行认真整改即出租给张某银,对此李某美、李某存在过错的认定是错误的,亦曲解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方式;即使前述认定正确,那其二人也仅需退还押金,无需退还租金,合同并未约定双方都有过错的要退还租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 
  虽然讼争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交付的条件以现状为准,但是李某美和李某未告知讼争房屋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被改变的事实,且未进行修复,据此,二审判决认定李某美存在过错并无不当;且二审判决已考虑到张某银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据此,判决李某美、李某和张某银各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较为充分。 
  李某美、李某未有扣除押金的法定或约定事由,且其二人未能向张某银交付合格的租赁物,因而李某美、李某应向张某银返还押金和租金。故二审判决判令李某美、李某向张某银返还押金及租金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1、租赁合同的对价为出租人交付合格的租赁物予承租人,与承租人支付租金构成对价关系;即使在租赁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以现况交付为准,仍不能免除出租人对租赁物重大瑕疵告知义务或是不合适租赁物的修复义务;否则,即构成根本违约。当然,前述租赁物的瑕疵修复事宜可由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处理。 
  2、押金的性质为履约保证金,自不待言。其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可根据承租人之违约行为所确定的违约金金额直接从押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3、在本案当中,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均认为出租人返还押金和租金的方式作为双方当事人各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处理方式,显然是重结果而忽视法益保证。即忽略了合同履行行为合法性的保护:承租人在实际装修涉讼房产时的出租人占用利益的保护,以及出租人过错责任承担方式。 
  案例来源 

  (2015)闽民申字第1936号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北大法宝律所实务,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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