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诈骗中间人承担责任吗

2021-07-09 来源:网络 浏览:2432次

承担。如果诈骗案件中的中间人明知是诈骗而参与的,属于诈骗案件中的共犯,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中间人确实不知道这是诈骗,该中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诈骗中间人承担责任吗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中间人不知道非法集资是否要承担责任

有些非法集资案件能够成功的关键原因就在于某些中间人的牵线搭桥的,该中间人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双方都是比较熟悉的,受害者也是出于对中间人的信任才陷了该圈套当中,所以人们自然会觉得中间人在整个非法集资案件当中是必须要付出自己相应的法律代价的,可是有些中间人也有可能真的就不知情。那么,中间人不知道非法集资是否要承担责任?

一、中间人不知道非法集资是否要承担责任?

中间人与主犯熟识,若借钱给主犯,主犯乐于接受并给付高息,丙、丁等和主犯不熟识,若借钱给主犯,主犯不乐于接受或虽接受但只给付低息。于是,丙、丁等委托中间人以中间人的名义将自己的资金放贷予主犯,丙、丁等与中间人约定中间人不担风险,不打借条,主犯只知中间人,并不知丙、丁等。如果中间人自始至终没有从中牟利,由于其和主犯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中间人本身亦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确指定钱是放贷给主犯的,对中间人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中间人虽答应丙、丁等不赚利息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从中赚取了利息差,或者将资金截留、隐匿,那么此时,就变成了前文分析的相关情形,应根据中间人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处罚。

二、中间人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

如中间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资,受甲委托帮助甲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甲。不论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的名义,也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因为其主观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客观上帮助甲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都和甲共同构成犯罪。根据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变化,又可分为四种情况;

(1)乙和甲都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则两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

(2)乙和甲都具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则两者构成集资诈骗共同犯罪;

(3)甲开始时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后来犯意转变为集资诈骗,而乙对此并不明知,此时甲构成集资诈骗罪,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甲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在让乙退钱给下线时,该乙私自截留资金占为已有,而甲并不明知,则乙构成集资诈骗罪,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中间人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

如乙以自己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贷予甲,以赚取利息差,则中间人乙独立于甲之外单独构成犯罪,此种情形有三:

(1)乙只是吸金转贷,并无挥霍、截留行为,按承诺支付下线本息,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乙在吸金过程中,将部分吸收的资金用于挥霍或者截留隐匿、占为已有,最终造成下线资金亏空,此时其主观故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应定集资诈骗罪;

(3)在甲将资金返还给中间人乙时,乙私自截留、占为已有,不再返还给自己的下线,此时其主观故意亦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应定集资诈骗罪。

中间人不一定在整个非法集资案件当中对所有的操作情节都是不知情的,中间人在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责任当中要看其起到的具体作用才能决定的,因此也不一定中间人用简单的不知道就能够逃脱相关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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