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境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从未停止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近年来他们又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相勾结,提供非法资助,更加频繁活动,企图渗透、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一些境内组织或个人,明知是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资助也予以接受。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3条 [2] 明确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他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吸收这一规定并单独设立这一新罪,对于严惩这种犯罪、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客观要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这里的资助,是指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是指刑法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既可以是境内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本罪的资助对象即被资助人,只能是境内的实施上述几种犯罪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关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含义,请参见对第一百零六条的解释。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如果不知境内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出于哥们义气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综合上面所说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就是属于资助境内的机构或个人实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此行为是会造成国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对于行为人一旦实施犯罪,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也会按所造成的情节大小来进行判决,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为此付出该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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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征有哪些?
1、侵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利,这种权力是国家本身固有的最高权力,也是国际事务中的独立权力,他是不可分割、不可让与和不从属于外来干涉和意志的权力;是国家领土完整、国家政治稳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因此,侵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性质最严重的犯罪。
2、客观上具有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即行为人有与外国勾结或者与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勾结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充当叛徒、内奸,达到内外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3、实施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不构成背叛国家罪,但他们可以构成背叛国家罪的共犯。一般而言,构成背叛国家罪的是有一定职务、社会地位和权力的人,在特定情况下,普通身份公民亦可以成为背叛国家罪的主体。
4、实施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背叛国家罪,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没有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具体处罚,刑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此作出如下具体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罪具体是指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策动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规定犯上述各罪的,依照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各条规定的法定刑的上限范围内处罚。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在法律上明确认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关情况,但具体的判罚要根据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一般还涉及多种犯罪种类的认定,需要依照法律中规定的判决标准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