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诱卖淫罪由哪些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引诱卖淫罪应当如何量刑
引诱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况:
(一)多次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引诱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他人卖淫的,依照引诱卖淫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这种行为,根据官方的解读,认为是比容留、介绍危害性更大的一种,故而有意降低其入罪标准,只要引诱一人即可构成此罪。在辩护时要注意针对引诱部分的证据,第一,看被引诱者的认知能力,以及此前是否有过卖淫经历。第二,看引诱行为与卖淫合意的节点时间,第三,看引诱者与被引诱者的交谈内容,是否明确提及或者暗示卖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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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是一个全面禁止卖淫的国家,在我国卖淫如果被抓住是要被法律严惩的,在我国卖淫的情况分为很多种,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今天要为大家带来的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 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 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 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 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 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容留”既包 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 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 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 “拉皮条”。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 人卖淫的犯罪规定,是一个选择性规定,这三种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 一种行为,均构成犯罪。但如果兼有这三种行为的,一般不实行数罪 并罚。 根据本款规定, 对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构成犯罪的, “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罪相关司法 解释: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 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 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 影响本罪的成立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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