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值得重视的商业渎职犯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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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活动中的刑事犯罪,虽然常见于商业贿赂、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犯罪,但不可忽视的一种情况是,在商业活动中管理人员并不追求某种特定危害后果发生,但是因为过失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依然可能身陷囹圄。 
  案例一:某国有大型企业高管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A公司为国有大型贸易企业,在外贸活动中,利用自己的银行额度为无履约能力的B公司代开信用证购买进口产品,然后与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协议,将进口产品转让给B公司,由B公司销售。事后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销售货款支付给A公司,导致A公司数亿元货款在案发前未收回。后公安机关对A公司总经理等3名高管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解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负有认真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是否能做到“依法治企”,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越来越彰显其重要价值。例如“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是否建立、如何执行、是否有相应记录,以及重大投资项目是否经过法律及财务的尽职调查等,均是判断失职类案件中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等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的重要依据。 
  相关罪名: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某银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案 
  余某在担任中国银行A区支行行长期间,在该行向五个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发放贷款和出具金融票证的过程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授意并伙同相关银行工作人员向上述公司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近10亿元。 
  案例三:胡某、杨某对违法票据付款案 
  A公司经理颜某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找时任B银行支行客户部经理的黄某“贷款”。因颜某不具备贷款、担保等资格未能如愿。颜某找到某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办公室),尔后以高息做诱饵为该办公室引存资金。颜某通过他人带该办公室出纳到B银行支行办理开户手续时,蓄意冒充该办公室财务人员在银行印鉴卡上留下了一个假名和自己的手机号码。黄某则将该办公室留下的财务专用章印戳交给了颜某。数日后黄某向颜某透露:该“办公室”已存入500万元资金至账户内。颜某与他人伪造了该“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和转账支票。而这枚伪造的财务专用章上的“办公室”3个字,却被误刻成“办化室”。颜某将这枚明显错误的“办化室财务专用章”盖在两张虚假转账支票上,并分别填写160万元和300万元的金额,尔后分别交给该行柜台人员杨某、胡某,杨、胡二人当时均未对该支票进行认真审查,就分别为颜某办理了转账手续。颜某轻而易举地从该行骗出了该“办公室”账上460万元巨款。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颜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胡某、杨某,被法院以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解析: 
  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居于核心地位。特别是在目前金融体制改革、市场融资成本高企的当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要面对各类诱惑,还应恪敬职守、认真履职,并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相关罪名: 
  4、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违法运用资金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四: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泰港公司委托,对中岩公司和大香格里拉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师许某、王某在未取得两评估单位土地的全部合法手续,又未到当地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土地权属、征地费用、土地等级等一系列涉及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的情况下,接受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总经理段某的指令,将中岩公司的资产虚高评估为人民币1.96亿元,将大香格里拉公司的资产虚高评估为人民币2.97亿元。在取得这两个虚高评估报告后,泰港公司立即将其持有的中岩公司的95%的股份以虚高评估的价格作价人民币1.89亿元赠给长江公司,继而将其持有的大香格里拉公司的54.67%的股权,以虚高评估价格作价人民币1.6亿元与长江公司作价1.6亿元的不良资产进行置换。随后,泰港公司利用虚假的高评估价实现了与长江公司的重组,并利用该公司为自身进行贷款担保,顺利从数家金融单位骗贷1.66亿元人民币并予以非法占有。法院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以出具证明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1.5万元;许某和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 
  案例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湖北大瑞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朱某在某公司银行授信贷款审计业务中,未严格按照审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核,仅凭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直接出具审计报告,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法院对湖北大瑞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注册会计师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犯罪所得收入。 
  解析: 
  今年5月证监会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等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6家审计评估机构启动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也是证监会首次集中专门对审计、评估机构部署开展稽查执法力度。随着市场经济对专业技能的突出要求,以及各类经济主体对中介服务机构依赖度的迅速提升,政府及市场主体对中介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亦必将显现和突出。 
  相关罪名: 
  8、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北大法宝律所实务,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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