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vsvip.com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说到商人,我们虽素有农本商末、重农轻商的传统,但商业伴随着中华文明几千年,一直都是见证和推动历史发展的不可小觑的力量。这一点从中国人对商人的精细划分,就可以看出。从交易场所来讲,古人早就有行商坐贾的区分;从地域特点来讲,古人区别了晋商、徽商、潮商、浙商……从交易的对象来讲那就更多了,米商、盐商、布商、药商……
经济和科技越发展,这个商那个商,就越多。今天我们要讲的“微商”就是典型的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
在这样一个人人被刷屏的年代,其实每个人心目中对微商都有一个定义,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姑且把“微商”定义为:“在微信朋友圈中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商品买卖活动)的人。”那么,就是这样一个简单、常见的职业,又怎么会有刑事上的风险呢?不要觉得“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看看笔者粗略罗列的一些微商常见的刑事风险,就知道个中轻重了。
1、商人的铁律——不卖假货
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整节11条内容全都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该节除对生产、销售一般的假冒伪劣商品的定罪、量刑进行了规定外,还专门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药品、食品、卫生用品、化妆品等商品的定罪量刑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所以什么麻辣鸡、口水兔、蚕丝膜、美白爽的,看完本文一定要仔细的把刑法条文翻出来看看。
2、山寨的本意就是:劫不到什么财色,还要被追剿
LV三折、GUCCI二折、Armani四折、BV三点二五七折……不管多少折,这些一线品牌在微商那里算下来,比欧美地区的奥特莱斯还要便宜几条街。这种情况可能有两种原因:一种是老板跟小三跑了,欠了一屁股债,公司大清仓;另一种是,山寨货。从娱乐效果来讲,我倾向于前一种可能,茶余饭后算是谈资;从理性的律师来讲,我确信是后一种可能。说了这么多题外的,直接引用一条干货,大家感受一下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珍爱生命,远离传销!远离传销!远离传销!
关于传销的危害,就不多说了,大家都知道。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知不知道传销的危害,而在于分不分得清楚哪些是传销。一般来讲,以销售商品为载体进行的传销,和普通的代理、直销的最大区别主要体现在:
1.与商品的定价相比,商品本身有没有价值、使用价值。详细地说,一般情况下,传销的商品并没有多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是通过虚假宣传烘托、渲染、炒作得比较有价值而已。
2.盈利的方式是通过转卖商品还是收取“人头费”.基于第1点,传销的商品一般是很难销售的,所以传销很难通过转卖商品实现盈利,而大多是打着买卖“热销”商品的幌子,以招“代理”、收“入门费”、缴“保证金”、囤货等方式实现的“一锤子买卖”。
我国政府对于传销的一贯态度从来都是严厉打击,构成传销罪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在,做微商几乎是零门槛。正因为入门要求低、监管暂时不完善,朋友圈的微商们演绎着千奇百怪的乱相。而对于那些真正不懈努力、合法经营的微商来说,关注微商的刑事风险是做好微商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所以,如果你讨厌那些刷屏的、骗人的微商,可以用本文吓吓他们;如果你想帮助那些给你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微商,用本文提醒他们,让他们的生意做的更为稳妥。顺祝商祺哦!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北大法宝律所实务,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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