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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想起诉离婚,但结婚证被对方藏起来了,怎么立案?
这个问题每个做过离婚案的律师都会遇到的。很简单,让原告本人去民政局复印一下档案加盖公章,或民政局给你打印一份婚姻的基本信息盖章就可以了,和结婚证的证明力是一样的。有些结婚很早的人,结婚证会在档案馆,这个民政机构的人会给你指引的。
2、配偶与他人有婚外情,可否向第三者提出赔偿?
目前内地的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婚姻法》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有一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了只能向配偶主张赔偿,且必须是在离婚时提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没有规定可以向第三者提出。因此,配偶与他人有婚外情的,无法向第三者主张赔偿。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可能是不同的。如香港法律规定,婚姻关系一旦正式解除,夫妻身份即告结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申请人可以向通奸行为的第三者提出赔偿。
3、判决离婚后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吗?
答案就是不需要,您的离婚判决书就是您的离婚证,所以通过诉讼离婚的人是没有离婚证的,而且结婚证原件会被法官收走放在卷里。当然,有的法官非常人性,和当事人说,您的照片可以撕下来还你,有的当事人真地就要求法官把结婚证上的双方合照撕下来,拿回去留作纪念了。
4、我和前夫通过诉讼离婚,后来达成调解意见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我们把其中原在前夫名下的一套房赠与给了孩子,调解书里也写了,但现在他不履行,怎么办?
不履行,可以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把房屋过户至子女名下,据我们了解,无论孩子是否成年,都可以作为产权人。在此,本律师也提醒大家,如果想在离婚时把房子赠与给子女,最好要求法官直接把某某座落的房屋归子女所有这样的话写在调解书里,尽量不用赠与的字眼,但这个有些法官可能不会同意。因为一旦涉及到赠与,就要适用赠与的法律规则,在赠与物实际交付至受赠人手中时,赠与是可以撤销的,而不动产,赠与完成是以过户为标准,所以这样的案件,非常容易在离婚后继续引发纠纷。依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等是不可撤销的,而民事调解书的效力是不是等同于公证合同呢?这个恐怕是仁者见仁的事情,我个人认为显然民事调解书的效力至少是等同于公证过的赠与合同的。但离婚时房屋赠与子女,履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还是要谨慎为上。
本律师曾作为一起赠与合同纠纷的被告代理人,与这个案子情况差不多,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里约定了将被告名下的一套房赠与子女,离婚后被告发现女方在离婚时多有欺骗行为,离婚协议的签署对自己明显不公,因此不再同意将房屋赠与子女,女方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赠与有效,被告适用赠与的法律规则,要求撤销赠与,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判决原告败诉。所以我看,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离婚前将房屋赠与子女,履行完过户手续,再把其它的夫妻共同财产通过离婚予以处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合同法》:
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北大法宝律所实务,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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