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袭警和妨碍公务罪哪个重?

2021-07-22 来源:网络 浏览:1413次

一、袭警和妨碍公务罪哪个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修(十一)》则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对暴力袭警单独设置了法定刑,取消了罚金刑并将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暴力袭警行为的量刑提高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突破了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尺度。

暴力袭警,不仅侵害民警的人身权益,更是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公民应当守法用法,尊重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行使执法权,如对行政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使用暴力手段,触犯法律。

二、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方法?

1、“暴力”的对象不应局限于执行公务人员和相关装备,还应包括执行公务行为。前者是对执行公务人员身体实施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行为,如殴打、捆绑等,以及对相关装备的毁损,如打砸执法车辆等,是对执行公务行为激烈的对抗;后者针对的对象更广泛,如撕毁行政机关的封条等行为,虽然执行公务人员人身没有受到暴力殴打,相关装备也没有受到暴力毁损,但是上述行为针对的对象是查封行为,导致执行公务行为无法顺利进行。

2、“暴力”的时空上不应局限于执行公务现场和执行公务期间,还应包括执行公务现场和执行公务期间之外。前者是在执行公务现场妨害执行公务,后者发生在执行公务现场之外和执行公务行为结束之后,例如在行政机关通往执法现场的道路上设置障碍,造成执法人员无法出入执法现场;转移被查封物品,导致查封行为受到影响。

3、“暴力”的表现上不应局限于有形暴力和直接暴力,还应包括无形暴力和间接暴力。前者的暴力方法具有很明显的外在表象,是物理力性暴力;后者的暴力形式外在表象不太明显,例如以自杀相对抗,阻碍执行公务活动等,表面上看没有暴力的物理性特征,但是其对执行公务的对抗程度和后果并不亚于有形的、直接的暴力。

综上所述,袭警和妨碍公务都是干扰执法的行为,严重的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新的《刑法》修订案将袭警单独入罪,对构成袭警罪的,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最高七年有期徒刑。而妨碍公务罪的最高量刑就是三年有期徒刑。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袭警和妨碍公务罪哪个重?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法律规定上袭警入罪了吗?

一、法律规定上袭警入罪了吗?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了定论,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这一条第一款的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袭警行为从重处罚,是世界各国通例。理论界、实务界多位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规定完全符合社会形势需要、警察职业特点,有利于树立警察执法权威、维护社会公正,应该全面理解并严格依法适用。

“妨害公务罪应具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法定要件,只限定执行公务时,排除了执行公务后。但在现实生活中,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里受到不法分子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仅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妨碍公务等罪名予以惩治,根本无法体现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目的。”刘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说,“同时,即便是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时遭遇袭击,这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妨碍公务,否则就无法突出袭警行为的危害性,无法保障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的权威性,无法对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产生积极而有效的影响。”

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公民在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受到公安机关的相关事项处理时,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来进行处理,如果不配合公安机关的命令甚至袭击公安机关的正常审理程序的,则是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8210886195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303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