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失职罪的重大损失标准该怎样处罚

2021-07-25 来源:网络 浏览:850次

法律中并没有失职罪这一罪名,一般失职罪指渎职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重大损失:(一)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二)致经济损失超30万元;(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失职罪的重大损失标准该怎样处罚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那么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接下来,优律师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重大损失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二、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对于物质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根据《立案标准》的明确规定进行把握,但对于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则须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把握。非物质性损失可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一)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所谓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对外交往中,或者在有关涉外工作中,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对外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正确把握:

1、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在国内外产生不良舆论,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影响国内外经济贸易秩序,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其程度也应参照在国内外产生不良舆论,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的程度。

2、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引起国内外社会的不安或恐慌,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3、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影响了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或国际关系,引起有关国家外交部门或国家主要领导人发表讲话或声明,影响了国际双边或多边政治。

(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一定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正确把握:

1、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引发一定范围的社会公愤,造成局部地区社会不稳定或某一地区行业的动荡,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多人多次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引发其他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因此,当事人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相关的刑事律师,让他们为你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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