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刑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1-07-28 来源:网络 浏览:539次

一、刑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刑法空间

1、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

(1) 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① 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除外"包括:

Ⅰ享有外交特权和赦免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Ⅱ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本法变通或补充。

Ⅲ刑事特别法另有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只有两种情况适用本法: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

②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属中国领域。(外国驻华使馆原则上也属中国领域)

③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即可。

(2) 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

①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适用。

②其他人,原则上适用,但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3)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或中国人犯罪)

①原则上不适用,但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

②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

(4)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① 对国际犯罪,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② 经过外国审判的,仍然可以追究,但在外国已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2、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①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明示废止。

②失效时间:默示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③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我国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依据《刑法》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在中国领土内的犯罪行为。刑法适用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了解《刑法》的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刑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刑法扰乱法庭秩序罪有哪些行为?

刑法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据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对于携带器械还债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传染病源进入法庭,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法庭工作人员,毁坏损坏司法文书的行为,属于扰乱法庭执行罪,刑法规定对行为人应当进行分层处罚,对于一般性质的可以罚款,拘留。

哪些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会受到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0条规定,以下五种行为要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受到处罚: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以上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

1、哄闹、冲击法庭

哄闹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哗、叫嚷、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起哄捣乱,干扰庭审活动进行的行为。冲击法庭主要是指未被法庭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甚至冲上审判台;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等致使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修改后的《法庭规则》没有限定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才处罚,原因是与《刑法》的规定相比,《法庭规则》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层处罚。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性哄闹、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这体现谦抑性处罚的原则。总之,为了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的人员,不论是首要分子、积极分子,还是一般参与者,都应该予以处罚。

2、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1)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威胁是指以作出对他人人身、名誉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利的行为进行胁迫的行为。殴打是指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包括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2)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诉讼参与人是指正在法庭上的当事人、辩护或代理律师、证人、鉴定人等。

3、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法庭设施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物质保障,诉讼文书、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案件材料。此种情形主要包括故意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以发泄不满,抢夺、损坏诉讼文书、证据等行为。

4、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综上所述,刑法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规定对于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构成犯罪,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经劝阻停止其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应当对其实施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致使法庭无法审理案件,属于严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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