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刑法关于惯犯的规定是什么?

2021-07-28 来源:网络 浏览:1248次

一、刑法关于惯犯的规定是什么?

惯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所谓惯常性,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以非法所得行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这种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是惯犯构成的客观条件。

2、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所谓习癖性,是指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性,其表现是故意致力于某种犯罪,以违法犯罪作为其长期经营之行业,并由犯罪之习惯进而发展为心理上乃至于性格上的变态,形成某种犯罪习癖。这种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是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

在认定惯犯时,我们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历史说,主张惯不惯,看档案。二是现实说,主张只能以未处理过现实行为作为定案根据。上述两种倾向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二、惯犯的处罚

惯犯一般都是具有惯常性的,它会在长时间内反复的去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就比如是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习惯性的盗窃犯和诈骗犯等等。

惯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人犯了多个同种罪行。《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规定为一个犯罪,是考虑到这种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比较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大,因把它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这种犯罪作斗争。所以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除法定的惯犯以外,其他犯罪也存在惯犯的情况,应当在《刑法总则》量刑部分设立惯犯制度,规定对惯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惯犯成立要有两个条件,首先是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还有就是要在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就是指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性等等。而对于惯犯,我国刑法也是进行从重的处罚。

我国无论是惯犯还是累犯的行为都是要被严厉的处罚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应当注意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出现违法犯罪的事情的发生,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刑法关于惯犯的规定是什么?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惯犯和累犯的区别有哪些

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惯犯和累犯就是指的同一类人,从法律角度来讲,其实惯犯和累犯不是一回事,并且他们之间还有很多的不同。那么究竟惯犯和累犯的区别有哪些呢?优律师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惯犯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所谓惯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所犯之罪均未经处理。

二、惯犯和累犯的区别有哪些

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犯罪分子经过适用和执行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太长的时间内,再犯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表明他与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相比,主观恶性教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对惯犯的从重处罚是针对其后罪而言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根据惯犯的特征和危害程度专门规定了相对较重的法定刑。

累犯和惯犯的区别:累犯与惯犯都是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在主观上都必须是故意,但两者存在明显差异。首先,累犯必须是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并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犯罪分子才能构成;而惯犯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受过刑罚处罚。其次,累犯一般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而惯犯则是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所犯之罪均未经处理。此外累犯是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对惯犯的从重处罚是针对其后罪而言的。由于刑法分则有关条文根据惯犯的特征和危害程度专门规定了相对较重的法定刑,因此,惯犯不再是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累犯又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例如,李某某1999年11月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2004年3月12日又犯抢劫罪既构成累犯。

以上就是优律师为大家整理的惯犯和累犯的区别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准确的区分这二者。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通过优律师法律咨询平台咨询这方面的律师,优律师的专业律师会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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