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刑法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1-07-30 来源:网络 浏览:780次

一、刑法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3)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5)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的,公安部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形:

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

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

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买卖,指以财物等为对价买进或卖出警用装备的行为,包括购买和出卖两种。非法买卖,即指没有经法定许可或者合法授权购买、出卖警用装备的行为。

综上所述,任何个人或者公司在未拿到许可授权之前不得非法买卖销售警用装备,对销售警用装备构成犯罪的公司或者个人,公安机关会立案调查。法院对这种犯罪的处罚标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会根据非法销售数额确定罚金。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刑法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法院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怎么处罚?

一、法院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怎么处罚?

法院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没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

1、《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规定,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的警用装备,只能由获得了相关许可的单位生产、销售。此类已经获得了许可的单位,在实施生产行为之前,是需要确定生产的具体是哪种警用装备、需要生产的数量等的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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