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1-07-30 来源:网络 浏览:1011次

一、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2、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3、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4、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二、立案标准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 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票据承兑的工作是需要由国家的金融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银行来进行认定的,涉及到犯罪分子骗取票据承兑权的行为,是需要追究上述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根据是否达到上述规定的立案标准来进行认定。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不规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有哪些

一、不规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有哪些

(一)背书不连续。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如前文述及的背书不致的问题,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企业,B企业又转让给C企业,但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时,在原本属于自己企业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企业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处理时可以通过三家企业的书面材料进行依法举证,证明C企业的票据权利,而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对印章不清等问题,可以加强与企业财务人员的交流沟通,让其了解银行业务运作流程,避免一些影响承兑汇票解付的主观因素。

(二)委托收款错误。

属于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

二、银行承兑汇票出错的原因

(一)背书不规范。

1、名称与印鉴不一致。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C的企业印鉴;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常见的是背书的前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B企业全称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变成了“XX股份有限公司”,或者B企业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多了“股份”两字。

2、印鉴不清,汇票连续性无法辨认。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二)委托收款错误。

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多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例如,委托收款行为A银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B银行的结算章。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三)背书转让给个人。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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