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正式告别行邮税时代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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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随着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范围,各地跨境电商零售平台呈蓬勃发展之势。不管是通过海外直购模式还是跨境保税进口模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平台因其生产地直接供货,通关快捷,行邮税税率低等特点广受消费者青睐,日渐成为人们偏爱的“海淘”方式之一。 
  然而,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至此,“政策红利”结束,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正式告别行邮税。现对该政策要点归纳如下,敬请周知。 
  1、征收税种 
  从4月8日起,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适用对象 
  考虑到现行的监管条件,该政策暂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范围内的以下进口商品: 
  1. 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进口,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货物进口,仍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3、交易限值 
  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该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 
  4、税率 
  在上述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同时,财政部表示将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5%、30%、60%),与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保持大体一致。 
  5、退货退税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北大法宝律所实务,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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