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骗取票据承兑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021-07-30 来源:网络 浏览:721次

一、 骗取票据承兑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骗取票据承兑罪的成立条件是构成要件成立,具体内容是:

1、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2、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3、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4、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二、立案标准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 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对于犯罪分子存在骗取票据承兑的行为,是属于经济犯罪中的一种形式,是需要基于实际的票据承兑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特别是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上,还需要基于实际的票据承兑的金额大小来进行认定。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骗取票据承兑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盖章要求的总结与经验

说到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盖章,大家都了解多少呢?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盖章要求有哪些呢?其实,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被背书人处盖章了,还是有一定的补救措施的。下面,优律师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常见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盖章错误及注意事项的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盖章要求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被背书人处盖章了:

1、找银行作废重开;

2、不修改,此票变为回头票。虽说可以这样操作,但回头背书的票,未到期到银行是贴现不了的,只可以继续背书转让或者持手到期托收。

被背书人 :票据的受让人。票据经特别背书后,由收款人作为背书人转让给受让人。被背书人在汇票上再加上背书而转让,成为第二背书人,新的受让人成为第二被背书人。依次下去,票据可以连续转让。

对受让人,即被背书人来说,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转让人,即背书人来说,所有受让人,即被背书人都是他的后手。但票据上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并非都是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相关法律,与读者商榷下列解决办法:

1、背书不连续。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具体表现如A企业背书给B公司,但后手盖的却是C公司的印鉴,背书明显不连续。通过A、B、C三家企业的书面证明,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又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转让给C公司时,在原本属于自己公司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公司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通过上述条款,A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C公司。这样,通过依法举证,证明了C公司的票据权利,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其他背书错误,以此类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

2、委托收款错误。属于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

3、背书转让给个人错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给个人,当银行承兑汇票出现一处背书为个人时,解决办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退还给前手。依次类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换票据或退票;二是个人的前手与个人后手达成协议,通过书面证明的形式证明背书无效,然后,由个人前手的单位委托银行收款。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盖章要求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盖章错误,以及对错误的处理意见等,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盖章要求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的优律师律师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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