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监外执行的刑期怎么算?

2021-08-01 来源:网络 浏览:906次

一、监外执行的刑期怎么算?

一般情况下,监外执行时间是可以抵刑期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三、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综上所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患上比较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监外执行,在这个期间,按照监外执行的天数折抵刑期。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则办理释放通知书。如罪犯违反相关规定,监狱可以撤销监外执行。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监外执行的刑期怎么算?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罪犯监外执行的条件

犯罪分子在被判刑之后,一般是在监狱中进行劳改的。也有一些罪犯有特殊的情况,他们不适合在监狱中进行劳改而是采取在监狱外劳改的方式。那么在监狱外进行劳改具体是怎么来执行的呢?有哪些犯罪分子符合在监狱外进行劳改的条件呢?话不多说,现在就让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希望通过的讲解,大家能够对这方面的知识有了更加充分的理解。

那么罪犯应该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够在监狱之外进行劳改呢?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罪犯,并且还需要是正在执行过程中的。

2、必须有以下情节之一的:

第一就是罪犯有严重的身体疾病是要在外就医。如果罪犯可能会严重的危害社会,或者是自残自伤,就不可以将其转移到监狱之外进行劳改。罪犯是否真的有严重的身体疾病还必须由专门的医院开具证明,依照法律的程序走。一旦发现罪犯并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则会被立马关进监狱。

第二个条件就是罪犯已经怀孕了或者需要及时喂乳自己孩子的妇女。给孩子喂乳的时间最长都只能是婴儿出生后的一年之内。

第三个条件就是罪犯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的照顾,并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可以暂时的监外执行。

犯罪分子一旦在监狱外进行劳改,就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对其进行监督,协助其进行劳改。犯罪分子所在的社区基层组织或者是所在的单位都可以进行监督。在此过程中,他们也必须把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情况一一通报给公安机关,这样才有利于公安机关有针对性,有效的对犯罪分子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监狱外进行劳改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了。在监狱外进行劳改的这段时间如果比罪犯的处罚期要短的话,接下来的时间罪犯就应该在监狱中度过。 这些执行过程都必须由公安机关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亲力亲为,任何人都不可以越俎代庖。如果在监狱外的劳改时间要比处罚的时间长的,在处罚期满了之后应当由原来的监狱将其带回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果罪犯在监狱外死亡了,公安机关也应该通知其关押监狱或者是其他有关部门。

当然,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犯人都是被关押在监狱进行劳动改造的。只有一些比较特别的犯人才会被允许在监狱之外进行劳改。当然,关押在监狱中继续劳动改造毕竟是有它的好处的,可以更好地改造犯人,也可以更好地防止越狱现象的发生。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8210886195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303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