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一般来说犯法多少次称为惯犯

2021-08-01 来源:网络 浏览:1385次

一、一般来说犯法多少次称为惯犯

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或者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惯犯分为常业惯犯与常习惯犯。

常业惯犯,是指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生活来源的情况;常习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

惯犯的特征有:

①犯罪恶习深,即具有惯行的犯罪故意,且非常顽固,屡教不改,一有机会就实施犯罪。

②犯罪时间长,即在较长时间内实施某种犯罪。“时间长”的量的界限难以确定,从司法实践上看,长则几十年,短则几个月。

③犯罪次数多,即在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

④社会危害大,由于犯罪人长期、多次作案,积累了犯罪经验,具有狡猾的作案手段和对付侦查的伎俩,其造成的结果往往较为严重。

《刑法》将惯犯规定为一罪并加重其法定刑,表明对惯犯的特别打击。对惯犯的成立是否都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条件,我国刑法学界存有争议。通说认为,若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使某种行为在形式上具有多次性、罪名同一性,实质上具有惯常性,也不能定为惯犯。

二、惯犯的种类有哪些

惯犯的种类:

①常习惯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称常习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一贯实施此种犯罪的犯罪形态;

②常业惯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称常业犯。指行为人无正常职业或不务正业,而以实施某种犯罪为常业,并以此所得为生活主要来源的犯罪形态。

在我国刑法中,惯犯的法律后果可分为2类:

①惯犯成为某种具体犯罪的量刑情节。如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其中也包括惯犯。

②惯犯成为某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以赌博为常业”,就是部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的惯犯有4种:

(1)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

(2)第303条规定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常业惯犯。以赌博为业意味着行为人将赌博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实施赌博行为,每次赌博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赌博罪,刑法将反复实施的赌博行为类型化成为一个犯罪构成,故只成立一罪,而非数罪;

(3)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惯窃、惯骗”;

(4)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贯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这些规定表明惯犯的特征一般是犯罪恶习深,连续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非法所得数量大,造成的危害重。惯犯以多个故意实行了多次犯罪行为,如果把各个行为孤立起来看,就是一人犯了同种数罪。但刑法考虑到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也大,因此把它专门规定为独立的一罪,并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以利于同惯犯进行更为有效的斗争。

惯犯也有多种种类,比如常见的惯犯,就是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当事人的习性的,也有常业惯犯,指的是当事人将犯罪作为获得生活资金的主要来源。惯犯可以形成具体的量刑,长期进行赌博或者长期进行走私的,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刑事责任。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一般来说犯法多少次称为惯犯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累犯惯犯高危犯闹事会加重处罚吗?

一、累犯惯犯高危犯闹事会加重处罚吗?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与此相关的还有一条,是刑法的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足可看到立法对累犯是持坚决的打击态度

3、其实还有一点,就是累犯也不适用假释,具体是刑法第81条第2款。

将上面三点总结一下,就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二、特征

累犯具有以下特征:

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都将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做出了违法的行为后,也是属于累犯惯犯,累犯分为了一般和特别累犯两种类型,那么再次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处罚时,也会加重对累犯惯犯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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