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果犯是指既遂结果吗?
不是。结果犯,“行为犯”的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依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为而无法定的危害结果,那么,对于故意犯罪来说是犯罪未遂,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则不构成犯罪。
结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在杀人罪中,必须是杀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杀人罪既遂,反之,如果基于杀人的目的,但却未将被害人杀死,则为杀人罪未遂。在过失犯罪中,如果行为与法定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既遂结果说,是指主张以犯罪行为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既遂成立标准。既主张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以后,产生法定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既遂,未产生法定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未遂。
既遂结果说对于结果犯来说,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对于法律不要求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来说则不适用。因而既遂结果说不能适用于一切犯罪,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说,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二、结果犯是什么意思
结果犯中“结果”的含义结果犯中“结果”的含义决定了结果犯范围的大小。大致说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1)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2)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3)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而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损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
三、如何判断和理解《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所谓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大量结果加重犯的情形,由于对结果加重犯需要适用升格的法定刑,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严格把握对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或者过失。
最后,不管是结果犯还是既遂结果,都是描述的犯罪状态,如果犯罪嫌疑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那么犯罪嫌疑人就是构成犯罪的犯罪者,达到国家规定的犯罪标准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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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所以强迫交易罪属于结果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