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利好及风险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5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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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营改增体系,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而“营改增”本质就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和企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以消除重复征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自我国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国家及地方财政均得到了稳健发展。在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中央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减少隐形税务流失以及强化中央财政调控能力,从2012年起便开始逐步实施由增值税全面代替营业税的税制改革。在营改增试点初期,适用于特定行业的营改增政策是逐省市推开的,而本次营改增试点是一次性且全面性的,不是对后续四个行业分步试点,更不是分地区试点。 
  “营改增”所带来的重大利好 
  诚如官方报道的一般,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首项利好便是“减税”。而减税的依据主要来源于营业税及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不同: 
  1、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为:营业额,即收入; 
  2、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为:销售额,即营业额-销项税。 
  因此,在企业存在较多进项抵扣的情况下,一般说来税负成本会降低,即使是在增值税率本身高于营业税税率的情况下。当然,上述公式仅仅只体现了理想状态下的企业税务计算方式,在税务筹划过程中,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及实际经营状况,营改增本身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税负成本,这点会在后续阐述,此处不赘。 
  除上述最明显的“减税”效益外,从更为宏观的角度出发,营改增实行后,购置商业地产及产业地产等不动产,将和购置设备一样进行增值税抵扣。我们认为,这将利好商业地产及产业地产的销售,并增加一般企业对于持有型物业的投资,有助于写字楼库存去化。同时,考虑到土地或房产增值较多后的税负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控制靠单纯涨价获益的经营方式,转向提升房产品质和成本管控的新模式中去。 
  “营改增”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企业作为经济学上假设,民商事法律认可的最典型的“理性经济人”,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方式,是企业生产、运营的根本目的。但只关注利益而不注重风险防控的企业,注定只能作概念上的“理性经济人”,无法在现实经济利益纠葛、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做到理性决策、效益提升。因此,我们在本文中着重向企业提示营改增背景下的如下经营风险: 
  1、进项税额风险,从企业规模及行业上看,规模越小的企业及建筑行业的企业可能在一定期间内的税负成本不会降低,甚至还有略高于现有成本的状况发生,究其原因即在于没有进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较少。 
  以建筑行业的企业为例,其生产经营成本大量消耗在人工及沙石土料方面,而劳务人员报酬及散户、个体工商户均无法提供对应的进项发票,导致企业无法完成进项抵扣。因此营改增的税务压力会进一步侵蚀到中小企业及建筑行业的企业中去。 
  2、财务管理风险,相较于较为简便的营业税管理,增值税无论是从票据的取得、票据的管理、票据的开具、税务的核算、税收的申报等,均更为复杂、严格且法律责任重大。 
  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的情况下,营改增同样也会加剧企业的增值税负税成本,导致公司经营效益降低。 
  3、刑事犯罪风险,在《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第205-208条中专章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计六项关于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 
  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国家以刑事犯罪的力度进行操作,可见管控之严苛。 
  同时,根据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三流一致”[即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也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因此,着重关注及考虑各类新型交易模式是否涉及到违反上述规定,作用及效应就显而易见了。 
  有鉴于上述经营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应综合利用税务筹划、合同文本约定、专项刑事法律风险评估、过渡期政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不断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因素,就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面临的诸多问题进行个性分析并具体处理,以期达到税务成本降低、生产效益提升的良好经营状态。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王学强选编自北大法宝律所实务,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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